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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6-02-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5166 证券简称:聚合顺 公告编号:2026-006

转债代码:111003 转债简称:聚合转债

转债代码:111020 转债简称:合顺转债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注:1.2026年1月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担保总额指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额之和)、对外担保余额分别为300,000万元、194,935万元。

2.截至2025年9月30日,山东聚合顺鲁化新材料有限公司资产债率低于70%。

3.截至2025年9月30日,常德聚合顺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聚合顺特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资产债率高于70%。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和2025年12月26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6年度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30亿元,其中为山东聚合顺鲁化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合顺鲁化”)、常德聚合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德聚合顺”)、杭州聚合顺特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全文简称“聚合顺特种”)提供的担保,分别不超过12.5亿元、4.5亿元、8亿元,内容详见2025年12月1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6年度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5)。

(二)担保到期情况

(三)本次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6年1月,公司为子公司担保情况如下:

为满足聚合顺鲁化、常德聚合顺、聚合顺特种日常经营需求,公司提供合计2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无反担保。

注:公司本次为聚合顺鲁化、常德聚合顺、聚合顺特种提供的20,000万元担保额度,系与各银行原合同到期后续签所产生。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山东聚合顺鲁化新材料有限公司

2.杭州聚合顺特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3.常德聚合顺新材料有限公司

上述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目前尚无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署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被担保方:聚合顺鲁化)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保证人: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10,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反担保情况:无

保证担保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保理融资(包括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应收账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二)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经开区支行签署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被担保方:常德聚合顺)

债权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经开区支行

保证人: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5,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反担保情况:无

保证范围:最高债权数额内债权本金形成的全部债务如借款本金、承兑汇票业务项下的敞口金额、保函项下的金额、信用证项下的金额、债务人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文件项下的所有债务、债务融资工具或债权融资计划项下应兑付的本金、债券本金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利息、借款利息、债务融资工具或债权融资计划项下应支付的利息、债券利息等,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因违约而应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罚息、复利、罚金、滞纳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执行/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产权过户税费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以及其他相关合理的费用等。即使全部债务金额超过最高债权本金数额或者相关利息、费用形成的时间在最高额债权确定之后,保证人也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对超过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如主合同为开立信用证合司,则主合同项下本金为开证金额与溢装金额之和。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本合同所对应的主合司可以有多份,当不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各有不同时,就每笔主合同项下的债务而言,本合同保证期间为该笔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署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被担保方:聚合顺特种)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保证人: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5,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反担保情况:无

保证担保范围:与本文三、(一)的保证担保范围相同。

保证期间:与本文三、(一)的保证担保范围相同。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保障聚合顺鲁化、常德聚合顺、聚合顺特种日常经营需求所进行的担保,被担保方信用状况良好,自主偿付能力充足,且为公司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整体风险可控。通过本次担保,有利于保障子公司正常运营的资金需求,提升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6年1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担保总额指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额之和)、对外担保余额分别为300,000万元、194,935万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5.97%、101.35%,担保对象为公司子公司。

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