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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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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6-03-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市公司名称: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丽尚国潮

股票代码:600738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元明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绿谷大道238号管委会大楼1301室

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绿谷大道238号管委会大楼1301室

股份变动性质: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股份

签署日期:2026年03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报告书中,如果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丽水南城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浙江元明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为100%,是浙江元明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吴林为浙江元明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周小风为浙江元明控股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丽尚国潮未来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为增强投资者对丽尚国潮的投资信心,促进丽尚国潮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增持丽尚国潮股份。

二、未来12月内增加或减持股份的意向

元明控股拟自2025年12月17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增持数量不低于总股本1%,即7,613,353股,不超过总股本的2%,即15,226,704股。具体内容详见丽尚国潮于2025年12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暨获得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6)。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述增持计划尚未完成,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按照增持计划继续实施增持。除上述增持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暂无其他权益变动计划。若发生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拥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注:2020年6月24日,红楼集团与元明控股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红楼集团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77,269,101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为元明控股行使。

本次权益变动前,元明控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182,476,598股,持股比例为23.97%,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34.12%。

本次权益变动后,元明控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189,198,298股,持股比例为24.85%,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35.00%。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26年1月5日至2026年3月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使用增持股份专项贷款资金及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增持公司人民币普通股6,721,700股,使得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5%,触及5%的整数倍。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质押、被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转让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之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管理中心,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元明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林

日期:2026年3月2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元明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林

日期:2026年03月02日

证券代码:600738 证券简称:丽尚国潮 公告编号:2026-015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集中竞价减持已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基本情况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至2024年4月29日期间实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开展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回购方案,共计回购公司股份7,278,4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6%,回购均价4.27元/股,回购资金总额3,107.32万元(不含交易费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将根据回购股份方案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披媒体上刊登的《丽尚国潮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 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6年1月17日披露了《关于集中竞价减持公司已回购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自前述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按市场价格减持不超过7,278,466股的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96%)。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形,公司将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在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已回购股份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出售进展情况。截至2026年2月28日,公司尚未减持已回购股份。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注: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股票包括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回购的7,278,466股,及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所回购的11,394,447股。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因以下原因披露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其他原因:根据规定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出售进展情况

(二)本次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是否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规定,公司本次减持已回购股份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跌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出售的委托;

3、每日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减持预披露日前20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但每日减持数量不超过20万股的除外;

4、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出售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5、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按照规定,下列期间不得减持已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于前述的要求和规定以及市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因素,可能存在无法按照计划完成减持的情形。若出现前述情形,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实施本次出售已回购股份计划。本次出售已回购股份计划存在出售数量、出售时间、出售价格的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

公司将在本次减持期间内,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3日

证券代码:600738 证券简称:丽尚国潮 公告编号:2026-011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3月2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资料于2026年2月27日以书面及通讯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吴小波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拟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含职工代表董事1名)。经股东提名,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吴小波先生、吴群良先生、吴林先生、张何欢先生、洪一丹女士、李君彪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鉴于公司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5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为6名,股东会将以累积投票方式进行差额选举。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2)。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拟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经股东提名,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蔡黛燕女士、金骋路先生、蔡利君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2)。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对子公司参股有限合伙企业减资暨关联交易的的议案》

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吴小波、吴群良、吴林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子公司参股有限合伙企业减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丽水天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丽水天机”)认缴出资总额由人民币9,300万元减少至7,200万元,全体合伙人按实缴比例进行同比例减少出资,其中全资子公司杭州环北丝绸服装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环北”)实缴出资额由5,812.5万元调整为4,500.00万元。本次减资完成后,杭州环北的出资情况为实缴出资4,500.00万元,各合伙人所持丽水天机的份额出资比例仍为62.50%。该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司《丽尚国潮关于对子公司参股有限合伙企业减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公司于2026年3月18日下午14:00在杭州市拱墅区吉如路88号loft49创意产业园区2幢1单元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特此公告。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3日

证券代码:600738 证券简称:丽尚国潮 公告编号:2026-014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3月18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6年3月18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杭州市拱墅区吉如路88号loft49创意产业园区2幢1单元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3月18日

至2026年3月1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公告。公司亦将按照要求在股东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相关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如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

(二)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

(三)异地股东可在登记时间内采用传真、信函方式登记,不受理电话登记。请采用传真或信函方式办理登记的股东,若委托出席请务必准确、清晰填写《授权委托书》所有信息,在传真或信函发出后通过电话予以确认,避免因电子设备出错或信件遗漏出现未予登记在案的情况。

(四)登记时间:2026年3月13日9:00-11:30和14:00-17:00。

(五)登记地点:杭州市拱墅区吉如路88号 loft49创意产业园区2幢1单元3楼证券管理中心

(六)联系人:王磊

(七)联系电话:0571-88230930

(八)传真:0571-88230930

六、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有效身份证明等文件,以便验证入场。

(二)现场会议期间请将手机调至振动或关机。

(三)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者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四)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到重大突发事件而影响到正常投票,后续进程则按照当日通知或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进行。

特此公告。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6年3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当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董事会进行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证券代码:600738 证券简称:丽尚国潮 公告编号:2026-012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开展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现将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含职工代表董事1名)、独立董事3名。公司于2026年3月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经股东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同意吴小波先生、吴群良先生、吴林先生、张何欢先生、洪一丹女士、李君彪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蔡黛燕女士、金骋路先生、蔡利君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蔡黛燕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蔡黛燕女士、金骋路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蔡利君先生已承诺将尽快参加并完成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履职学习平台的学习并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培训证明。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其中非独立董事将进行差额选举。上述董事候选人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一名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自公司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二、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已就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及条件等进行了审核,认为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工作经历和职业素养等方面均符合拟担任职务的任职要求,未发现候选人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上述董事候选人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此外,独立董事候选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等要求。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在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前,仍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特此公告。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3日

附件: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吴小波:男,1970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龙泉市政府金融办公室主任,龙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龙泉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龙泉市地方税务局局长,丽水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浙江丽水生态经济产业基金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丽水市高质量绿色发展产业基金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中共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小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现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任何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2、吴群良:男,1972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经济师。历任丽水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核算中心)主任,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局长,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政办主任、一级主任科员等职务。现任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群良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现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等职务。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任何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3、吴林:男,1976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工程师。历任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科长,丽水南城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展战略部部长等职务,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等职务。现任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部长,浙江元明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林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现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部长,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元明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任何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4、张何欢:男,1983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党群办)副部长,丽水南城新润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丽水南城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丽水南城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欣晶圆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董事,威帝股份(上市公司)总经理。现任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管理部部长,威帝股份(上市公司)董事长、董事,安徽阿法硅新能源共性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何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现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管理部部长。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任何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5、洪一丹:女,1978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历任金都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上海宝良家电市场总经理,上海神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现任浙江富春江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红楼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红楼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职务,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洪一丹女士持有公司股份31,380,075股,现任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红楼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等职务。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任何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6、李君彪:男,1975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清华大学EMBA硕士,历任上海材料研究所二室办公室主任、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火炬中心、成果转化中心)副主任、上海双创投资中心高级副总裁。现任国科东方(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中城骥瑜(浙江)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君彪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现任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中城骥瑜(浙江)实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任何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蔡黛燕:女,1971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曾任浙江之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及部门经理、浙江之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所长、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宏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钛和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浙江之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董事、浙江之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所长、杭州杭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所长兼执行董事、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蔡黛燕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任何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2、金骋路:男,1990年5月生,中共党员,中国国籍,博士学位,毕业于爱尔兰都柏林大学,现任浙江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博导、副教授。入选浙江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教育人才),兼任浙江浙能产业研究院高级智库专家、中国系统工程学会金融系统工程专业委员会理事等,主要研究方向包括数字金融、数据资产、资产定价等,已通过CFA一级,在金融投资策略、资产定价、公司财务管理及风险管理领域拥有深入研究和丰富实践经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金骋路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任何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3、蔡利君:男,1980年1月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曾任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任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 2004 年起从事律师工作,代理了上千件民商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发行法律服务经验,司法实务经验丰富,沟通协调及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蔡利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任何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证券代码:600738 证券简称:丽尚国潮 公告编号:2026-016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权益变动触及

5%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控股股东浙江元明控股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信息

1.身份类别

2.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浙江元明控股有限公司不存在一致行动人。

二、权益变动触及5%整数倍的基本情况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尚国潮”或“公司”)于2026年3月2日收到浙江元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明控股”)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元明控股于2026年1月5日至2026年3月2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6,721,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8%。本次权益变动后,元明控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由182,476,598股增加至189,198,298股,红楼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77,269,101股股份表决权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元明控股行使,元明控股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由259,745,699股增加至266,467,3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34.12%增加至35.00%,股东权益变动触及5%的整数倍。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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