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证监局局长杨宗儒:以制度型开放促金融强国建设
以机制创新维护企业出海利益

2026-03-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朱文彬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证监局局长杨宗儒:

以制度型开放促金融强国建设

以机制创新维护企业出海利益

◎记者 朱文彬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进一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坚持合作共赢,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拓展国际循环,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

今年全国两会召开之际,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证监局局长杨宗儒就进一步推进金融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维护中国企业海外权益等话题接受了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

吸引更多国际资本进入中国市场

“在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战略要求下,大力推进内地与香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具有重要意义。”杨宗儒表示:一方面,能够发挥其作为金融高水平开放与制度型开放“试验田”的积极作用,为内地资本项目开放以及金融机构提升国际业务能力提供实践平台;另一方面,能够助力人民币国际化和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吸引更多国际资本进入中国市场。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先后出台粤港澳大湾区“金融30条”等支持政策,跨境金融产品体系不断丰富,跨境金融服务不断拓展。

为进一步推进金融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加快金融强国建设,杨宗儒建议:

一是推动构建适配高水平科技创新的创投体系。依托广州黄埔科学城等科创企业集聚区,推动设立跨境创投试点,优化外币创投准入、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收益分配、退出渠道等制度设计,推动大湾区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投资评价和退出机制,吸引和培育一批专业化、国际化的创投机构。

二是打通资金跨境流动通道。畅通跨境投融资登记渠道,简化审批流程,引导境外资金通过港澳有序进入内地市场。扩大粤港澳大湾区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余额管理制试点范围,优化审批和备案程序,允许额度在基金间灵活调剂,支持更多境外机构参与大湾区跨境投资试点。

三是进一步优化“跨境理财通”政策制度和产品体系。在大湾区内地营业场所等地建立专项服务体系,允许投顾人员在指定场所及授权平台,为客户提供“跨境理财通”专业服务。逐步探索实现更大范围内的跨境资格互认、多边持牌、临时牌照等制度创新。适度放宽合资格产品范围,视情况放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投资者提供更丰富的公、私募产品。

上海证券报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广东证监局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有关部署,积极贯彻大湾区“金融30条”和“横琴金融30条”“南沙金融30条”等金融支持政策,推动相关任务举措落地见效。

“跨境理财通”是大湾区推动金融市场互联互通的重要机制之一,辖区证券公司参与“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取得积极成效。

金融机构集聚和投顾业态发展迈上新台阶。2025年6月,专注买方投顾业务的易方达财富管理子公司获批设立并落户广州南沙,是资本市场支持“南沙金融30条”的重要体现。

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投融资业务融合加速推进。“十四五”期间,广东辖区QDLP投资试点的备案机构数累计达9家,备案额度合计达12.6亿美元;累计43家私募机构获QFLP试点业务资格,QFLP试点项目获批额度累计超500亿元人民币。

引导企业有序出海投资

近年来,以上市公司为代表的中国企业逐步从产品出海向投资出海发展,在全球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发展质量,成为我国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力量。

为进一步维护我国企业的海外权益,杨宗儒提出五方面具体期盼:

一是建立出海投资引导机制。设立企业出海投资引导专项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引导企业向有利于发展新质生产力和强化海外供应链韧性等重点领域优先投资。同时,组织行业协会、出海的龙头和“链主”企业发挥专家智库与引领示范作用,引导企业有序出海投资,发挥国内产业链齐全集中的竞争优势,营造有序、共赢出海的态势。

二是建立出海投资预警机制。整合各有关部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国别贸易指南、重点国别(地区)营商环境报告等现有海外投资信息产品,建立统一的出海投资分级预警与信息服务体系,针对海外不同地区,每年度制定出海投资指南,并根据当地政治经济形势变化,定期或临时紧急更新投资安全预警级别,为企业出海提供全方位信息指南,防范投资风险。

三是完善海外维权救助机制。在现有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基础上,完善出海企业海外维权专项渠道,提升联合响应支持救助工作的质效。对行业龙头、“链主”企业或关键重点企业,建立高级别诉求直通车机制,及时有力维护我国企业海外合法权益。

四是提升出海公共服务和中介服务供给质效。推动国家层面海外综合服务平台、地方出海服务“一站式”窗口、出海综合服务港、海外综合服务站等重点政策项目尽快落地见效,构建完善央地联动、内外联通的全链条出海公共服务体系。加强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等之间的资金跨境流通、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合作,优化非敏感领域的ODI(对外直接投资)审批备案程序,畅通与投资出海相配套的资金与人员出海渠道等。

五是加强对被打压制裁企业的专项支持。为被国外不合理打压、制裁的重点企业,建立完善专项应急支持政策体系,如引导政策性银行提供快速审批的低息应急过桥贷款,支持保险机构开发专项被制裁保险等。

完善有关非诉强制执行法律制度

行政处罚与行政监管措施是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其有效执行关系到监管权威与公信力保障,也关系到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杨宗儒希望,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的执行工作,推动完善有关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的非诉强制执行法律制度。

一是出台有关保障行政监管措施执行的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了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基于行政监管措施强制执行的迫切需求,希望探索行政监管措施强制执行的工作,适时出台有关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

二是修订有关行政诉前财产保全的司法解释或出台相关工作意见。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机关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建议修订司法解释,明确行政机关开展诉前财产保全条件和标准,或出台相关工作意见,鼓励法院在证券期货执法领域非诉强制执行案件中积极开展诉前财产保全,进一步保障罚没款执行效果。

三是研究扩大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对于遏制“逃废债”行为起着重要作用。希望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提出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的规定,将证券期货执法机构作出的罚没款纳入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主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