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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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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4版)

2024年5月6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经营层在最高时点资金占用总额不超过1.00亿元(含本数)的投资额度内以闲置募集资金适度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期理财产品(含结构性存款)。投资期限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2025年5月7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经营层在最高时点资金占用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含本数)的投资额度内以闲置募集资金适度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期理财产品(含结构性存款)。投资期限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公司未使用募集资金中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

(二)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公司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中闲置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八、前次募集资金结余及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均已注销。

附件: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4日

附件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附件2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年产6,000万支聚合物锂电池智能化工厂扩产项目完全达产后承诺效益为年均净利润7,810.72万元。

[注2]:根据公开披露的可行性分析,年产2GW钠离子电池项目达产后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17.2%。该项目达产后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17.2%对应的年均净利润为7,967万元。

[注3]:累计产能利用率和最近三年实际效益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开始计算。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6-014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维科技术”)于2026年3月13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本议案已经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鉴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公司控股股东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控股”)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维科控股持有公司152,778,214股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承命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150,002股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承命先生合计拥有公司154,928,216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公司表决权的比例为29.28%。若按照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68,493,150股测算,维科控股认购公司68,493,150股股份,则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承命先生将合计拥有公司223,421,366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公司表决权的比例为37.39%。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维科控股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之“(三)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维科控股已承诺本次发行中所取得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待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可免于发出要约。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审议同意维科控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并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的最新政策安排或变化相应调整并执行。本事项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届时关联股东将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6-012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特定期间

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维科技术”)拟于2026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控股”)。维科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何承命分别出具了《关于特定期间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2、自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以任何形式减持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3、如本公司/本人违反前述承诺而发生减持的,本公司/本人承诺因减持所得的收益全部归上市公司所有,并依法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6-006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技术”“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于2026年3月13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通知和资料,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时限。

(三)会议于2026年3月13日在月湖金汇大厦20楼会议室召开。

(四)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无缺席会议的董事。

(五)会议由董事长陈良琴先生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逐项自查,认为公司各项条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关联董事陈良琴、李小辉、周一君、吕军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关联董事陈良琴、李小辉、周一君、吕军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

2.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

本次发行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关联董事陈良琴、李小辉、周一君、吕军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

2.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发行对象将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关联董事陈良琴、李小辉、周一君、吕军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

2.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7.3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1)派发现金股利:P1=P0-D

(2)分配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3)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认购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分配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申请文件的要求等情况需对本次发行的价格进行调整,发行人可根据前述要求确定新的发行价格。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关联董事陈良琴、李小辉、周一君、吕军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

2.5发行数量

(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不超过68,493,150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本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足一股的,舍去取整。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方案协商确定。若公司在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关联董事陈良琴、李小辉、周一君、吕军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

2.6限售期

(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

本次发行完成后,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购的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若前述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则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要求对限售期进行相应调整。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关联董事陈良琴、李小辉、周一君、吕军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

2.7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关联董事陈良琴、李小辉、周一君、吕军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

2.8上市地点

(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交所主板上市交易。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关联董事陈良琴、李小辉、周一君、吕军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

2.9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

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关联董事陈良琴、李小辉、周一君、吕军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

2.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关联董事陈良琴、李小辉、周一君、吕军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编制了《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关联董事陈良琴、李小辉、周一君、吕军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编制了《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和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6-015)。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关联董事陈良琴、李小辉、周一君、吕军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编制了《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关联董事陈良琴、李小辉、周一君、吕军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发行类第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编制了《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6-007)和《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6-008)。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关联董事陈良琴、李小辉、周一君、吕军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暨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

针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与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6-010)。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关联董事陈良琴、李小辉、周一君、吕军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

(九)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

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承诺本次发行中所取得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待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可免于发出要约。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审议同意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免于发出收购要约,并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的最新政策安排或变化相应调整并执行。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关联董事陈良琴、李小辉、周一君、吕军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

(十)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至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的分红机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了《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至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至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

(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宜。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本授权自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若在上述有效期内,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由中国证监会注册,则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整个存续期间。同时,董事会如转授予董事长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士行使相关授权事项,转授权有效期同上。

关联董事陈良琴、李小辉、周一君、吕军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提请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以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上述需要股东会审议的事项进行审议。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6-009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鉴于公司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二、最近五年内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最近五年内,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1份监管关注函、2份警示函,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1份监管警示和1份纪律处分,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1年10月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2021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甬证监函〔2021〕161号)

1、主要内容

公司房地产拍卖的竞价不充分,关联交易程序执行不到位。2020年4月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公司部分房地产的议案》,拟以评估价14,599.23万元为拍卖底价转让公司持有的维科工业园区房地产。2020年4月24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2020年4月27日,本次拍卖受委托方宁波新东方泰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方泰”)在宁波晚报刊登拍卖公告,公告有效期至2020年5月6日下午4:00。2020年5月7日下午2:00,新东方泰在其拍卖厅举行拍卖,参与竞拍人共3家,其中郑士华和宁波和韧逸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韧逸泰”)未参与竞买报价,公司控股股东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控股”)以底价14,599.23万元拍得该房地产。经查,和韧逸泰系维科控股关联方,其实控人兼执行董事、经理李致航系维科控股贸易事业部总经理,系维科控股委派至控股子公司宁波维科嘉丰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嘉丰”)董事长,维科控股、和韧逸泰分别持有维科嘉丰80%和20%股权。公司拍卖房地产未经过充分竞价,关联交易程序执行不到位。上述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请公司高度重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范,切实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并于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报送整改报告。

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将对公司上述事项持续关注,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2、整改情况

2021年11月12日,公司向宁波证监局报送了整改报告,整改情况如下:

(1)背景介绍

公司原是纺织品制造企业,2017年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转型成为锂电池制造企业,公司为尽快完成主业转型,陆续将原有纺织资产进行了剥离,因为纺织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剥离过程中,公司要在处置资产剥离的同时还要全面考虑大量原有员工的人员安置问题,做好公司转型工作,也做好维护员工在公司转型过程中的稳定工作。

(2)交易资产情况

本次关注函所涉及的拍卖资产,为公司原纺织园区房地产,2020年4月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公司部分房地产的议案》,拟以评估价14,599.23万元为拍卖底价转让公司持有的维科工业园区房地产。2020年4月24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该地块涉及从公司剥离给维科控股的纺织企业,从业纺织员工数百人。控股股东为了企业的经营正常和员工稳定性,并尽快解决公司的资产剥离和企业转型,防止流拍,与其控股公司宁波和韧逸泰贸易有限公司一起报名参与了本次拍卖,2020年5月7日公司控股股东维科控股拍得该房地产,但导致关联交易程序执行存在瑕疵。

(3)整改结果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及控股股东管理层都高度重视,加强了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今后将杜绝上述情形的交易发生,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范,切实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二)2021年10月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警示函的情况

2021年10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何承命、杨东文、薛春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0号)。

1、主要内容

(1)年度报告相关信息、业绩承诺金额披露不准确

一是公司对销售折让事项的会计处理不准确。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电池”)于2019年12月31日确认对SIMPLO TECHNOLLGY CO.LTD 2019年度的销售折让额为194.28万元。维科电池将上述销售折让事项冲减了2020年的销售收入。该事项导致维科电池2019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多确认194.28万元和156.88万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少确认194.28万元和156.88万元。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正)》第九条、第十九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年)》第七条的规定。

二是公司对销售退回事项的会计处理不及时。2019年12月,维科电池2019年度销售的部分商品发生退货。维科电池将上述销售退回冲减了2020年的营业收入和成本,而未冲回2019年已确认的营业收入和成本,导致维科电池2019年净利润多确认16.41万元,2020年净利润少确认16.41万元。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正)》第九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导致公司在《2019年年度报告》《关于重大资产重组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公告》中披露的维科电池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非后净利润分别多计173.29万元和152.90万元,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维科电池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非后净利润少计173.29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2)公司对应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不足

截至2019年末和2020年4月27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新能源”)对北京某客户的应收账款(含应收账款保理融资)逾期金额分别为5,012.11万元和5,263.35万元,且该客户的经营状况存在持续恶化的情况。公司仅对该应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分别按5.00%、4.00%的比例计提了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不充分。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六十条的规定。

(3)公司对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2019年度,维科新能源对北京某客户采用赊销模式进行销售,但其并未对该客户信用评级,也无信用额度的授权审批文件。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第五条第二款和公司《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

何承命作为公司董事长,杨东文作为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薛春林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当于收到决定书后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整改情况

2021年11月10日,公司向宁波证监局报送了整改报告,整改情况如下:

(1)年度报告相关信息、业绩承诺金额披露不准确的问题

多计入实现的承诺业绩金额的152.90万元由交易对方维科控股、杨龙勇及宁波保税区耀宝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按利润补偿协议予以追加补偿。2021年11月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暨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重大资产重组2019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调整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议案》,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更正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立信中联专审字[2021]D-0555号,相关公告已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2021年11月22日,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议案。

2022年1月14日,公司完成上述575,965股回购股份过户,并转入公司开设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2022年1月17日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回购股份占回购前本公司总股本的0.11%,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2.00元。经公司申请,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销本次所回购的股份575,965股,并及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相关事宜。

公司将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与内部会计基础建设,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2)应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不足的问题

针对北京某客户的应收账款(含应收账款保理融资),公司出于谨慎性考虑,2021年三季度公司对该公司计提相关减值准备约2,340万元,未计提部分仅剩余15%。今后公司将对应收货款逾期客户的经营情况加强跟踪了解和分析;公司也在月度财务会议中组织了财务人员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的深入培训。

(3)公司对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公司将严格排查每个客户的信用评级及信用额度的授权审批,切实将《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办法》落实到位。公司在月度销售会议中,对公司销售人员组织相关的内控教育和警示。

(三)2022年1月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警示的情况

公司于2022年1月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关于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2〕0008号)。

1、主要内容

根据2021年10月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何承命、杨东文、薛春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0号)查明的事实,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何承命、总经理杨东文、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薛春林予以监管警示。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2、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全体相关人员切实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及管理制度的学习,进一步完善公司会计基础建设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强化信息披露意识,强调信息披露相关要求,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四)2024年3月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警示函的情况

2024年3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何承命、杨东文、薛春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8号)。

1、主要内容

2023年9月19日,公司与株式会社LG新能源(以下简称“LG新能源”)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以1美元的价格受让LG新能源持有的江西维乐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乐电池”)34%股权,维乐电池由公司参股公司变更为公司控股子公司。2023年10月9日,公司与LG新能源就本次交易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维乐电池2022年度净利润为-2.13亿元,上述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但公司未及时审议并披露上述重大交易,直至2024年1月30日才召开董事会追认审议并披露,2024年2月26日才补充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决定对公司、何承命、杨东文、薛春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2024年3月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2024年3月25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4〕60号)。

1、主要内容

2024年1月31日,公司披露《关于追认公司购买股权暨对外投资交易的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与LG新能源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以1美元的价格受让LG新能源持有的维乐电池的34%股权,维乐电池由公司参股公司变更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与LG新能源就本次交易已于2023年10月9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根据公司公告,维乐电池2022年实现净利润为-2.13亿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利润的203%,上述交易已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直至2024年1月30日才召开董事会进行追认审议并予以披露,2024年2月26日才补充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何承命、时任总经理杨东文、时任董事会秘书薛春林予以通报批评。

2、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

(1)公司已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专业素质、增强规范意识。后续,公司将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参加合规培训,并不定期开展公司内部专题学习,研究最新规则指引,提升相关人员对规则的理解和执行能力,依法依规开展内部治理工作,以保证上市公司治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2)完善内控管理,强化内控制度执行与监督。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会议审议流程及信息披露流程管理,并严格落实和提高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度。同时,公司将加强对三会审议及信息披露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力度,确保符合公司内控制度执行及管理规范。

除上述情形外,最近五年内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