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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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参与认购产业投资基金份额暨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公告

2026-03-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37 证券简称:海联金汇 公告编号:2026-009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参与认购产业投资基金份额暨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投资的合伙企业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实施过程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投资存在投资回收期长、流动性低的特点,投资过程可能面临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市场竞争、政策环境、拟投资项目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3、合伙企业对最终目标公司增资完成后,预计合伙企业对其持股比例低于2%,公司对其持股比例低于0.34%,不会对其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投资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和财务指标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充分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力量及资源优势,进一步推动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在智能制造产业的长期布局和稳健发展,公司于2026年3月17日与专业投资机构吉利(天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吉利”)以及成都交子中赢创新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力永磁(宁波)投资有限公司、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志强共同签署合伙协议,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天津创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基金”)基金份额,合伙企业投资目标和范围为对公司产业链相关战略领域的特定目标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拟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6,250万元,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拟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1,040万元,认缴出资占比为16.64%。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章规则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对外投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二、主要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基本情况

基金管理人:吉利(天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91MA07HRJC9D

成立时间:2022年1月19日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中关村科技园泉州道3号北塘建设发展大厦B座215室(北塘湾(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托管第534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曹项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浙江吉利产投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主要投资领域:专注于绿色出行、新能源、新材料、智能交通、关键零部件、汽车半导体、智能制造等领域的投资

吉利(天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吉利资本”)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73389。吉利(天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经查询,吉利(天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有限合伙人

1、企业名称:成都交子中赢创新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E4XWQ09H

成立时间:2024年11月7日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部新区三岔街道公园大道2568号西部金融创新中心2-1-4-24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成都交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银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中银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25%;浙江吉利产投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5%;成都交子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4.95%;成都东部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0%;自贡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5%;成都光华开源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2.5%;成都交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0.05%。

成都交子中赢创新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经查询,成都交子中赢创新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企业名称:金力永磁(宁波)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CLBE139

成立时间:2018年12月21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慈湖人家360号1001室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鹿明

注册资本:35,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金力永磁(宁波)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经查询,金力永磁(宁波)投资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企业名称: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132278661Y

成立时间:1996年9月16日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1室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黄昊

注册资本:2,503,994.456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实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咨询,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26.34%,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20.05%。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经查询,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张志强

身份证号:4203************35

张志强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经查询,张志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

1、名称:天津创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3、主要经营场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新金融大厦)滨海基金小镇-20层-R8房间(天津融信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0403号)。

4、合伙企业规模:

本次认缴前各合伙人认缴出资份额情况:

本次认缴后各合伙人认缴出资份额情况(最终以实际认缴到位情况为准):

5、执行事务合伙人:吉利(天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工商最终核准经营范围为准)

7、备案情况:合伙企业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股权投资基金,登记编号为SBQJ89。

8、出资进度: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应按照普通合伙人缴资通知的要求一次性缴付。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目标:对公司产业链相关战略领域的特定目标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各合伙人应按照各自认缴出资额中的项目投资额间接参与对目标公司的投资。

(二)存续期限:有限合伙作为基金产品的经营期限为自首次交割日起满七年之日止(“经营期限”),普通合伙人应在适当时间及时将有限合伙对目标公司的投资进行变现退出。根据有限合伙的经营需要和目标公司的退出安排,普通合伙人可以独立决定将有限合伙的经营期限延长二年;有限合伙的经营期限按照前述约定延长后,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将经营期限继续延长。

(三)管理和决策机制

1、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和操作质量,普通合伙人设投资委员会,其成员由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向普通合伙人提出支持或否决有关对目标公司投资的退出的意见。投资委员会向普通合伙人负责。

2、投资限制

有限合伙不得进行下列投资:

(1)投资于土地或房地产项目;

(2)从事证券二级市场上买卖流通股股份的交易(“证券交易”),但是前述证券交易不包括有限合伙在从所投资项目退出时进行的证券交易;

(3)进行使有限合伙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提供赞助和捐赠;

(5)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行为。

(四)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及权利义务

1、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

(1)普通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之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排他性的拥有有限合伙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的全部权力,该等权力由普通合伙人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

(2)普通合伙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关于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有关规定。

(3)在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前提下,普通合伙人有权以有限合伙之名义,在其自主判断为必须、必要、有利或方便的情况下,为有限合伙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有限合伙之财产,以实现有限合伙之经营宗旨和目的。

(4)普通合伙人有权代表有限合伙与该等实体就有关项下的服务签订顾问协议,该等顾问协议中涉及的与有限合伙的管理或运营相关的约定应与本协议实质一致。普通合伙人应在其权力范围内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该等实体遵守本协议明确规定为管理公司的义务。

(5)普通合伙人及其委派的代表为执行合伙事务所作的全部行为,包括与任何第三人进行业务合作及就有关事项进行交涉,均对有限合伙具有约束力。

(6)普通合伙人对于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

(1)有限合伙人有权根据合伙协议行使除名、更换、选定执行事务合伙人等权利。

(2)合伙协议所有规定均不构成有限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介绍投资的责任或对有限合伙人其他投资行动的限制。有限合伙人行使合伙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构成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的投资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有限合伙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3)除非合伙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所有有限合伙人在合伙协议项下的权利没有优先与劣后之分,在收回投资及获取有限合伙可能分配的其他财产方面,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拥有比其他任何有限合伙人优先的地位。

(4)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有限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但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在执行事务合伙人征求其意见的情况下,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财务会计报告;5)按照合伙协议约定,为了与其持有的合伙权益直接相关的正当事项查阅有限合伙的会计账簿;6)在有限合伙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或仲裁;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有限合伙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有限合伙提供担保。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有限合伙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或代表有限合伙签署文件,或从事其他对有限合伙形成约束的行为。

(5)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五)入伙、退伙

1、入伙

拟转让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申请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满足合伙协议项下“有效申请”的,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履行转让程序,拟议受让方入伙;同时,有限合伙在后续交割中可按照约定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新的有限合伙人加入有限合伙,应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其同意受合伙协议约束。

天津吉利担任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期间,除非合伙协议约定将其合伙权益全部转让给继任的普通合伙人,否则有限合伙不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入伙。

2、有限合伙人退伙

(1)有限合伙人可依据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从而退出有限合伙,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出资的要求。

(2)如有限合伙人为满足法律、法规及有权机关的监管规定及变化而不得不提出退伙,经普通合伙人独立判断该有限合伙人退出有限合伙将更有利于有限合伙的整体利益,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该有限合伙人可退伙或被强制退伙。

(3)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a、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b、持有的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c、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d、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有限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有限合伙不应因此解散。

2、普通合伙人退伙

(1)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在有限合伙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合伙协议项下的职责;在有限合伙解散或清算之前,不得要求退伙,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2)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a、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b、持有的全部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c、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适用于普通合伙人的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普通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如有限合伙因未能及时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而不再符合法律规定的存续要求,则有限合伙依法解散。

(六)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1、收益分配

除根据有限合伙和目标公司(包括与目标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或下属实体)之间的协议或商业安排(该等安排应报合伙人会议审议并经半数同意通过)被用于再投资外,不得再用于项目投资,应于取得后尽早分配,最晚不应迟于有限合伙取得该等可分配现金之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九十(90)个工作日。可分配现金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其权益比例分配。

2、亏损分担

受限于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的全部亏损由所有合伙人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分担;但,因项目投资发生的亏损,应在参与项目投资的合伙人之间按照其权益比例分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合伙协议引起的及与合伙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八)合伙协议生效

合伙协议经各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合伙协议签署后经普通合伙人认定的有限合伙人自其书面确认受合伙协议约束时对该有限合伙人发生法律约束效力。

五、其他说明

1、公司对合伙企业拟投资标的不具有一票否决权。

2、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3、公司本次投资前12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合伙企业份额认购,不存在在合伙企业中任职的情况。

5、公司对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在公司对合伙企业不形成控制的情况下,合伙企业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会计核算方式以公司审计机构审计确认意见为准。

六、对外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投资有利于借助合伙企业的平台优势、专业团队优势和项目资源及渠道优势,拓宽公司的投资渠道,提高公司资本运作效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实力和盈利能力;同时,通过投资公司产业链相关的战略新兴产业标的,有助于增进公司对前沿技术动态及行业发展趋势的了解,研究未来可能的布局路径与合作方式。

2、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是在充分保障公司营运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进行的,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风险提示

1、本次投资的合伙企业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实施过程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投资存在投资回收期长、流动性低的特点,投资过程可能面临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市场竞争、政策环境、拟投资项目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3、合伙企业对最终目标公司增资完成后,预计合伙企业对其持股比例低于2%,公司对其持股比例低于0.34%,不会对其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投资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和财务指标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八、备查文件

《天津创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