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及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ST宁科 公告编号:临2026-014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及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科生物)及子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涉及诉讼案件所处的阶段分别为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
● 上市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47,215,869.22元及诉讼费等。公司及子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涉及诉讼金额62,815,869.22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7.50%。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追偿权纠纷案件
因追偿权纠纷,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环保)作为原告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对被告公司、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国贸)提起诉讼。
(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因未及时披露子公司增资计划进展情况、重大诉讼事项、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等事项,蔡一航、叶玉冰等36名股民作为原告分别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对被告公司等相关责任主体提起诉讼。
二、案件当事人、请求、事实及理由、进展情况
(一)追偿权纠纷案件
1、案号:(2026)宁0205民初806号
2、案件当事人
原告:华辉环保
被告:公司、恒力国贸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因承担担保责任支出各类款项共计7,904,611.11元;
(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4、事实及理由
华辉环保为恒力国贸拖欠宁夏恒德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德源)的货款债务提供担保,该债务已由法院生效文书确认,公司就该债务向华辉环保提供无限连带责任反担保。后因恒力国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恒德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华辉环保已依法代偿全部款项及执行费共计7,904,611.11元。现华辉环保依法向公司、恒力国贸追偿,要求连带偿还上述全部代偿款项。
5、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1、案号:(2026)宁01民初101-107、121-127、130、132-138、140-149、151-152、170-171号
2、案件当事人
原告:蔡一航、叶玉冰等36名股民
被告:公司等相关责任主体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宁科生物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5,182,649.33元;
(2)请求判令相关责任主体对宁科生物前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所有诉讼费用。
4、事实及理由
2023年6月1日,宁科生物公告收到《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宁科生物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情形:一、未及时披露子公司增资计划进展情况;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三、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宁科生物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22年11月20日,揭露日为2023年4月6日,基准日为2023年5月22日,基准价为4.25元。原告在上述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陆续买入宁科生物股票,宁科生物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导致原告受误导买入股票、并遭受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损失等。
5、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情况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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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披露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追偿权纠纷案件
在公司破产重整期间,债权人恒德源已依法向破产重整管理人申报债权,破产重整管理人亦在《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中就该笔债权作出相应偿债安排,且该《重整计划》业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生效,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针对本次诉讼所涉担保事项,公司已根据可能承担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并结合《重整计划》相关约定,由恒力国贸就该等可能产生的最大担保责任预留偿债资源。
鉴于华辉环保已依法代偿全部款项,依据《民法典》,华辉环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恒力国贸追偿,享有债权人恒德源对债务人恒力国贸的权利。
(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