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上调至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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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防范风险方面,《通知》明确境内银行、企业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有关资金管理、特定情况报告和数据报送义务,要求各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加强统计监测,根据需要开展非现场核查与现场检查,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关于《通知》与已有境外放款业务的衔接,上述负责人表示,《通知》主要规范境内企业新增境外放款业务,对于存量境外放款业务,如仍在登记有效期内且不涉及登记变更、展期、注销等事项的,企业可继续按照原登记信息开展境外放款业务。同时,《通知》预留了文件生效过渡期,便利银行、企业做好存量与增量业务的衔接。
总体来看,王志毅认为,此次出台的《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本质上是顺应企业跨境资金运作方式变化与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共同作用的结果。随着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境外放款已从辅助工具变为集团内部资金调拨、境外融资替代的重要手段,需求明显上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