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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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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鹏华创新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等事项的公告

2026-03-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随着市场环境变化,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鹏华创新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6年3月27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鹏华创新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鹏华创新驱动混合”或“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同时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并根据本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对基金合同和《鹏华创新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鹏华创新驱动混合新增C类基金份额并单独设置基金代码(C类基金份额代码:027063),现有的基金份额自动转为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不变)。C类基金份额与现有的A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其中,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的C类基金份额,将不再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以下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鹏华创新驱动混合C类基金份额暂不通过直销机构销售,C类基金份额后续若在直销机构上线销售,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另行公示。销售机构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对上述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说明

为确保鹏华创新驱动混合增加C类基金份额等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鹏华创新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本次鹏华创新驱动混合因增设C类基金份额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因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并根据本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亦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2026年3月27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托管协议,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新《鹏华创新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投资者可访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告仅对鹏华创新驱动混合增加C类基金份额、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并根据本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法律文件。

风险提示:基金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基金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基金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3月24日

附件: 鹏华创新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鹏华汽车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汽车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汽车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出现了基金合同终止事由,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约定程序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基本信息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3年3月21日,三年后的对应日为2026年3月21日,由于该日为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2026年3月23日。截至2026年3月23日日终,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根据《基金合同》的上述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并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一)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且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二)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四)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五)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特别提示

1、为降低对投资者的影响,本基金自2026年3月24日起,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申请,赎回、转换转出等申请仍照常办理。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等情形,基金管理人仍可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实际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2026年3月30日为本基金最后运作日,自2026年3月31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不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并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仍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

2、若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则本基金可能需要进行多次清算。

3、敬请投资者关注基金清算的相关后续公告。

4、本公告的解释权归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投资者欲了解详情,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免长途话费)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