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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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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6-04-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陈园园: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减持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你存在的违规行为,我局拟对你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的行政监管措施。现将我局拟作出上述监督管理措施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你所享有的有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你于2025年4月通过参与司法拍卖,取得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龙股份或公司)的大股东杨志茂持有的1000万股公司股份。在2025年8月25日至2025年8月28日期间,你通过东方财富证券信用账户将上述股份全部卖出,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证上〔2025〕223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了《减持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为维护市场秩序,规制违规减持行为,根据《减持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于3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锦龙股份上缴价差,同时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同时,你应于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上缴价差完毕后的15个交易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因多次与你联系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35号)。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联系电话:020-3785390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202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