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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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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04-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3版)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的余额为人民币17,780,133.23元;募集资金累计投入募投项目金额为1,328,861,891.86元,其中“潮南陇田400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累计发生设备购置等专项支出979,215,736.26元(其中置换前期投入项目资金884,906,692.10元),“潮阳和平15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累计发生设备购置等专项支出349,646,155.60元(其中置换前期投入项目资金349,646,155.60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募集资金安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该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已于2022年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严格履行使用审批手续。依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为存储本次募集资金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汕头恒鹏新能源有限公司、中信证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汕头市光耀新能源有限公司、中信证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三、2025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2025年年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附件《2025年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4年1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23,455.29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48.99万元。该事项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XYZH/2023GZAA6F0091号)。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披露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一005。截至2024年4月30日上述置换已实施完毕。

(四)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六)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3日发布《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公告》,决定对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整体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已按节余募集资金 253.22万元(含存款利息)全部划转至公司普通账户,并对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支行 360200132920129466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支行 8110901012501676138)办理完毕销户手续。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后,公司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亦相应终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8日披露的《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一028。

(七)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八)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17,780,133.23元,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九)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未发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存放、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C10178号);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0日

附件:

2025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5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审计委员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如下表: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96.25%,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8.47%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投融资与担保管理、资产管理、采购业务、销售业务、年度计划与全面预算、日常运营与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研究与开发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合同及法律事务管理;印章管理、基建工程管理、关联方管理、内幕交易管理、投资者关系与信息披露、子公司管理和内部审计与监督。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投融资管理、采购业务、日常运营与安全管理、关联方管理、内幕交易管理、基建工程管理、投资者关系与信息披露、子公司管理及内部审计与监督。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应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1)发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管理活动中存在重大舞弊;

2)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3)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4)控制环境无效;

5)一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改正;

6)因会计差错导致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被认定为“重要缺陷”,以及存在“重大缺陷”的强烈迹象:

1)关键岗位人员舞弊;

2)合规性监管职能失效,违反法规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产生重大影响;

3)已向管理层汇报但经过合理期限后,管理层仍然没有对重要缺陷进行纠正。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被认定为“一般缺陷”,以及存在“一般缺陷”的强烈迹象:

1)非关键岗位人员舞弊,或业务操作人员未严格按照公司制度规定执行作业程序,但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未产生重要影响;

2)合规性监管职能失效,违反法规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未产生重要影响;

3)已向管理层汇报但经过合理期限后,管理层仍然没有对一般缺陷进行纠正。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同时,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1)企业重大事项缺乏民主决策程序;

2)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3)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人代表):王章军

202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