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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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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6-04-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297 证券简称:中无人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张晓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飞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明朗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

2026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张晓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飞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明朗

利润表

2026年1一3月

编制单位: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张晓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飞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明朗

现金流量表

2026年1一3月

编制单位: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张晓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飞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明朗

2026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7日

证券代码:688297 证券简称:中无人机 公告编号:2026-027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4月17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黄田坝经一路39号成都成飞会议服务有限公司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张晓军先生主持。采用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8人,董事张晓军、计红胜、曾强、周为、郭刚,独立董事陈炼成、陈亮、赵吟列席,董事周建华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董事会秘书杨萍、总会计师王飞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议案3、4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关联股东对议案3进行了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晨祥、师彦泽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8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