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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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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77版)

2026-04-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77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2,282,500股,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本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部分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4年4月18日。

2、归属数量:1,608,000股。

3、归属人数:23人。

4、授予价格:32.59元/股(公司2023年度及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因此授予价格由33.14元/股调整为32.59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对象名单及归属情况

(二)预留授予部分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5年4月16日。

2、归属数量:674,500股。

3、归属人数:14人。

4、授予价格:32.59元/股(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因此授予价格由32.99元/股调整为32.59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对象名单及归属情况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后认为:本次首次授予拟归属的23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14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符合条件的上述激励对象办理归属,对应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数量为2,282,500股。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归属日及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将根据政策规定的归属窗口期,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及相关的归属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归属日。

经公司自查,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在本公告披露日前6个月均未买卖公司股票。

六、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在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进入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且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88508 证券简称:芯朋微 公告编号:2026-030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4月16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无锡市新吴区长江路16号芯朋大厦2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由董事长张立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列席7人;

2、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续聘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变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9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议案5、6、7、8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议案7涉及的关联股东张立新、易扬波、薛伟明进行了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麻冬圆、陈瑀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8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代码:688508 证券简称:芯朋微 公告编号:2026-025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芯朋微”或“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4月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日,公司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2024年4月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2024年4月3日至2024年4月12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4月1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年4月1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4年4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4月18日,同意以33.1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6名激励对象授予54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5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5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过了以上议案。

7、2026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了上述议案,并对本次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该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上述人员对应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合计15,000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