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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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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6-04-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921 股票简称:海信家电 公告编号:2026-018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有新增、变更及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2026年4月22日(星期三)下午3:00起;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4月22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东路88号海信国际中心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高玉玲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488人,代表股份608,591,968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43.95%。

其中:

(1)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487名,代表股份553,168,507股,占本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59.78%。

(2)H股股东出席情况:

H股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1名,代表股份55,423,461股,占本公司H股股份总数的12.06%。

上述出席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572,851,731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41.3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84人,代表股份35,740,237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8%。

此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提案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注:上述投票比例结果若出现各项比例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1项、第2项议案为普通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3项议案为特別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39条的要求,本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公司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的监票人。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智 马龙飞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2日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6)第36号

致: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第十二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3月31日以公告形式在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会议于2026年4月22日(星期三)下午15点00分在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东路88号海信国际中心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488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608,591,9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3.95%。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572,851,731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84人,代表股份35,740,237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

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及批准本公司《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6,115,17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30%;反对2,344,20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52%;弃权132,58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9,356,5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029%;反对2,344,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27%;弃权132,5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及批准《关于本公司董事长基本年薪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7,849,87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1%;反对593,20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5%;弃权148,89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1,091,2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19%;反对593,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60%;弃权148,8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及批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代表本公司处理因修改〈公司章程〉而所需之备案、变更、登记及其他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8,115,97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8%;反对38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7%;弃权94,39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1,357,3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17%;反对38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55%;弃权94,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孙 晶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王 智_______________

马龙飞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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