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958 证券简称:哈森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3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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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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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订两份《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郎克斯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郎克斯”)之全资子公司江苏郎克斯智能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郎克斯”)向交通银行申请的合计人民币4,000万元额度的授信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主债权本息未清偿部分的55%,《保证合同》具体情况分别如下:
1、第一份《保证合同》,担保主债权本金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其中,公司按直接和间接控制债务人的股权比例(55%)*主债权本息未清偿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金额不高于1650万元。
2、第二份《保证合同》,担保主债权本金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其中,公司按直接和间接控制债务人的股权比例(55%)*主债权本息未清偿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金额不高于550万元。
上述融资授信期限至2027年3月2日,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本次江苏郎克斯向交通银行授信事项,周泽臣先生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主债权本息未清偿部分的4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实际为江苏郎克斯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1,504.30万元(含本次新增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6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6月25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2025年度在合并报表范围内新增担保余额人民币2.50亿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新增担保余额1.3亿元;新增额度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总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3.98亿元。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申请融资业务(包括各类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商业汇票等业务)发生的担保,以及日常经营发生的履约类担保(包括代开保函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和2025年6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本次公司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江苏郎克斯提供担保在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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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
1、被担保人(债务人):江苏郎克斯智能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2、保证人: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被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主债权本息未清偿部分的55%,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金额不高于1,650万元。
6、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责任、陈述与保证及承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享有的其所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及附属权益、无条件付款追索权利、保理融资本金、利息(包括复利、罚息)、保理费、回购价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等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7、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权延期的,保证期间为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二)保证合同
1、被担保人(债务人):江苏郎克斯智能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2、保证人: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被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主债权本息未清偿部分的55%,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金额不高于550万元。
6、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7、保证期间:
保证人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江苏郎克斯当前经营状况正常,无重大违约情形,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具备债务偿还能力。公司对江苏郎克斯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能实时监控其生产经营、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等情况。针对本次担保涉及的授信事项,本公司按照55%比例提供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2,200万元的担保,江苏郎克斯间接股东周泽臣先生按照45%比例提供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1,8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提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已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5,558.90万元(含本次新增担保在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6.15%;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3.9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56.30%。前述担保全部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0万元。
特此公告。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