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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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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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不能行权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期股票期权行权的相关事宜。
四、关于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2025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本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日的总股本237,321,3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1元人民币(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4,983,748.98元,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2.43元/份调整为12.409元/份。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实施行权的相关内容和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五、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具体安排
(一)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行权价格:12.409元/份(调整后)
(三)行权方式:自主行权
(四)可行权激励对象及数量:可行权激励对象共4人,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7.745万份,具体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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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行权期限:2025年11月21日至2026年11月20日期间(实际行权开始时间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办理完成时间确定)。可行权日必须是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行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
(一)符合本次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必须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第二个行权期未行权或未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将由公司注销。
(二)行权期内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将由公司注销。
八、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行权相关股票期权费用将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等待期内摊销,并计入相关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如果全部行权,公司总股本将增加7.745万股。本次行权对每股收益的影响较小,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具体影响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
九、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及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本次行权所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收代缴。
十、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十一、选择自主行权模式对股票期权定价及会计核算的影响
公司在授权日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权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估值,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影响,即股票期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算造成实质影响。
十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根据《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本次行权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有4名,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行权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行权、解除限售的条件;公司尚需就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办理相关股份登记、解除限售手续及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十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及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经与会委员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三)《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四)《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及行权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大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0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6年4月20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于2026年4月2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连宗敏女士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经营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编制和审核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办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行权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办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相关行权事宜。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