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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本附表中的“补充流动资金”的“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为扣除利息收入划入补充流动资金(78,618.09元)后的金额。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6一18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了第十二届第十次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津贴)方案》和《2026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公司拟定了2026年度董事薪酬(津贴)方案和2026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适用期限
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三、薪酬及津贴标准
(一)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人民币10万元/人/年(含税),除上述津贴外,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机构或个人获取其他利益,因履职产生的相关费用据实报销。
(二)其他非独立董事按照每次董事会2000元/人标准领取董事津贴。董事长及其他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则依据其与公司签署的相关合同、在公司担任的职务、以及公司薪酬考核机制领取薪酬(具体标准参照公司薪酬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其与公司签署的相关合同、在公司担任的职务、以及公司薪酬考核机制领取薪酬,其中绩效薪酬占比50%,同时兼任多个职务的人员,按最高职务所属标准执行。
四、其他规定
1.董事、独立董事津贴按年支付。董事长及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领取的薪酬,按照公司薪酬考核机制及薪酬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2.高级管理人员除绩效薪酬之外部分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结果按年发放。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4.上述薪酬、津贴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5.上述方案中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及公司其他内部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执行。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上述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董事薪酬(津贴)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6一19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局办理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的第十二届第十次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局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局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局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办理相关事宜,授权期限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一、授权具体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自查和论证,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和数量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局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四)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局根据2025年度股东会授权和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限售期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须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六)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七)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八)上市地点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九)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为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二、对董事局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授权董事局在符合本议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3、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决定本次发行的时机等;
4、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发行方案及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5、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6、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的要求、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7、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并签署相应服务协议,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8、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新增股份的变更登记、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9、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0、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调整、延期实施或者撤销发行申请,或者按照新的发行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11、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权董事局据此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12、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并办理与此相关的事项;
13、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宜。
三、风险提示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须经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局根据公司的融资需求在授权期限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方案,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6一20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财会[2025]32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9号》”)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不属于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2025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9号》,规定了“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和“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等相关内容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自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9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6一22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年度股东会
2.召集人: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局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下午14∶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9:15至2026年5月20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733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21栋23层公司大会议室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
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截止2026年5月1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或参加现场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7.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4日
8.出席对象
(1)截至2026年5月14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及参加表决,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提案名称及编码
■
(二)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述职。
(三)披露情况: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详见2026年4月25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所载公司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法人股东凭法人单位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社会公众股东凭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持股证明,代理人持委托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授权委托书》附后)。
2.登记地点: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733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21栋23层公司董事局办公室,外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
3.登记时间:2026年5月15日(上午9∶30一一11∶30,下午2∶30一一5∶00)。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会期半天,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出席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联系人:廖荣
联系电话:(0838)2301092
传 真:(0838)2301092
联系地点: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733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21栋23层公司董事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618000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十二届第十次董事局会议决议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510
2.投票简称:金路投票
3.提案表决:上述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直接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或“弃权”。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6年5月20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结束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下午15:00 。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2:授权委托书1(社会公众股东)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人对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具体审议事项的委托投票指示如下:
■
注:1.上述审议事项,委托人请在“表决意见”栏内相应项下划“√”,作出投票指示。
2.委托人未作出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3.上述议案的“赞成”、“反对”、“弃权”意见只能选择一项,并在相应的空格内划“√”。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授权委托书2(法人股东)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出席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单位对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具体审议事项的委托投票指示如下:
■
注:1.上述审议事项,委托人请在“表决意见”栏内相应项下划“√”,作出投票指示。
2.委托人未作出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3.上述议案的“赞成”、“反对”、“弃权”意见只能选择一项,并在相应的空格内划“√”。
委托单位(盖章):
委托单位股东账号:
委托单位持股数: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6一23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式
回购交易延期购回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江东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53,752,9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29%,其中质押42,344,155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78.77%,占公司总股本的6.53%。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江东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四川金海马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马公司”)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49,078,3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7%,其中质押30,898,365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62.96%,占公司总股本的4.76%。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江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金海马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102,831,3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86%,合计质押73,242,520股,占合计所持公司股份的71.23%,占公司总股本的11.29%。
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江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金海马公司将其所持本公司到期质押股份办理了股票质押延期购回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股份质押延期购回基本情况
■
二、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累计质押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江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金海马公司所持本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情况如下:
■
注:上表中限售股份指董事、高管锁定限售股。
三、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其他情况说明
(一)上述质押股份不存在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不用于满足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业绩补偿义务履行等不产生影响。
(二)刘江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半年内合计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为73,242,520股,占合计所持公司股份的71.23%,占公司总股本的11.29%,对应融资余额为10,500万元(本金)。还款资金来源于自筹或其他融资,刘江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金海马公司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最近一年及一期,公司与刘江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金海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四)公司将持续关注刘江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金海马公司质押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延期购回)。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编号:临2026—12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
分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2.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的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了第十二届第十次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二、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基本情况
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5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035.01万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5,806.32万元。2025年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1,046.44万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6,274.89万元。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5年度亏损,公司母公司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值,不满足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综合考虑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短期经营实际情况,为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经审慎研究,公司拟定2025年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现金分红方案的具体情况
(一)公司2025年度现金分红方案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九)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的公司,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5000万元。”公司202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且母公司报表本年度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值,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二)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合理性说明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值,不满足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综合考虑公司2026年度经营计划及资金安排,为保障公司在建项目及经营活动运营资金需求,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拟定2025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将多措并举抓好降本增效,积极推动战略转型,优化产业布局,努力提升公司经营业绩,从有利于公司发展和投资者回报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与利润分配相关因素,与广大投资者共享公司发展成果。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