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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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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2026-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奥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6-027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1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26年4月27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暨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130,000股股份的回购用途由“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变更为“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将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130,000股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暨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02)。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本次注销股份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具体

如下: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1)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债权申报方式

债权人可采用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申报。

(1)申报债权登记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智谷大街288号深圳(哈尔滨)产业园区科创总部A区2栋5层

(2)申报时间:2026年4月28日至2026年6月11日9:00-11:00、14:00-17: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奥瑞德证券部

(4)电话:0451-51076628

(5)邮箱:zhengquan@aurora-sapphire.cn

(6)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或快递公司发出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邮件日为准,请在邮件标题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奥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6-026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4月27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8号领航科技大厦11层西侧北京智算力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朱三高先生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列席6人,均为现场或视频参会的方式出席会议。

2、董事会秘书梁影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暨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中小股东(即持股 5%以下股东)不包含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2、议案2为普通表决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丁旭、郭明阳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