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78 证券简称:万德斯 公告编号:2026-016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合同类型及金额:芜湖市天门山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工程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投资金额约37,963.38万元;
● 合同生效条件: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盖章生效;
● 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40年,即480个月,自本协议生效日起算;
●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次签订合同属于公司日常经营行为。若本合同顺利履行,预计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收入确认原则在相应的会计期间确认收入;
● 合同履行中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本项目尚未正式投产运营,污水处理服务费与污水处理量存在不确定性,且本项目跨年分期实施、提供服务等,公司将会分期对项目收入进行确认,因此对2026年当期和以后期间业绩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披露了《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自愿披露中标芜湖市天门山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5),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签署了关于本项目的特许经营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万德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近日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公用事业管理处、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水管理中心签署了本项目的特许经营协议。
本合同为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公司已履行了签署合同的内部审批程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本合同为芜湖市天门山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工程特许经营协议,本项目投资金额约37,963.38万元,特许经营期为40年。
(二)合同当事人情况
(1)对方当事人甲方1
名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公用事业管理处
注册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华山路39号(华山路与千岛湖路交叉路口往南150米)芜湖经开区管理委员会旁辅楼
法定代表人:陈效春
性质:事业单位
业务范围:承担由管委会投资的城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益性社会事业项目和管委会指定的其它重点工程项目的前期及建设过程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承担区内征地拆迁管理、土地收储工作;承担市政、园林管理工作。
(2)对方当事人甲方2
名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水管理中心
注册地址: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港湾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汤超
性质:事业单位
业务范围:主要负责水务管理、农业农村管理、黑臭水体整治、雨水污水管道及提升泵站管理、污水处理厂管理等工作。
(3)乙方(公司全资子公司)
名称:芜湖万德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街道北区和平路与保顺路交叉口东侧汽车电子产业园1号楼9层03室
法定代表人:陈晨
股权结构: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环保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市政设施管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污染治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固体废物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管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特许经营授权内容
甲方授予乙方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内的以下权利:
1.乙方拥有根据本协议约定对本项目进行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维修的权利。
2.乙方拥有特许经营期内依据本协议约定排他运营本项目和合法经营本项目资产的权利,并承担项目运营主体责任。乙方可将项目运营部分非关键、非主体工作委托有资质(资格)第三方实施,但不免除或减损乙方应承担的运营主体责任。
3.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有通过合法经营获得相关收入的权利。乙方收入来源包括污水处理服务费及其他合法创新经营收益。
4.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
5.乙方不得擅自变更特许经营授权所明确的范围、项目内容和经营种类。凡是本协议未明确的特许经营相关权利,乙方必须经过政府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行使。
6.除本协议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乙方无需为取得本项目特许经营相关权利向甲方或政府或任何其他政府部门支付任何费用。
7.社会公众有权依据适用法律对乙方履行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移交全过程的具体行为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乙方应依法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8.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国家另有相关规定,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向甲方移交本项目,自行承担项目债务,并不得再以本项目运营方名义开展活动。
(二)特许经营实施方式
本项目采用BOT(建设-运营-移交)的特许经营模式。
(三)建设运营内容或范围
(1)建设内容:本项目设计规模3万m3/d。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总长约为33.24km的废水输送专管(其中DN100专管长度约12.9km,DN150专管长度约330m,DN200专管约5.9km,DN250专管长度约5.02km,DN350专管长度约9.1km)、一企一管平台、臭氧催化氧化及加药装置、预臭氧池、氟离子混凝沉淀池、综合调节池、应急事故池、水解酸化池、改良型AAO池、二沉池、污泥回流泵站、磁混凝沉淀池、中间水池、臭氧催化氧化池、曝气生物滤池、纤维转盘滤池、反洗清水池、紫外线消毒、污泥均质池及附属用房的土建施工、电气及自控、管道及设备安装等。
(2)运营范围:包含但不限于天门山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工程及相关配套设施(包括污泥脱水、运输和无害化达标处置)。
(四)特许经营期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40年,即480个月,自本协议生效日起算。
(五)收益取得方式
本项目(乙方主营业务)收费来源主要为项目公司负责与特许经营范围内排污企业及其他排污户签订污水处理接管协议,项目公司根据协议向排污企业及其他排污户直接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但项目公司与排污企业及其他排污户确定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需获得实施机构或当地物价主管部门认可。
在遵守相关适用法律和确保项目安全、达标运营的前提下,在报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从事的市场化非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光伏发电、产出物循环利用(中水回用)等。
(六)合同生效
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盖章生效。
(七)违约
1.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义务或履行本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即构成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系由对方违约的结果自然造成或因对方违约而己方无法控制或无法避免地造成的除外。
2.协议任何一方出现违约情形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书面改正通知,要求违约方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改正其违约行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订合同属于公司日常经营行为。若本合同顺利履行,预计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收入确认原则在相应的会计期间确认收入。
本合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本项目尚未正式投产运营,污水处理服务费与污水处理量存在不确定性,且本项目跨年分期实施、提供服务等,公司将会分期对项目收入进行确认,因此对2026年当期和以后期间业绩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