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四、其他事项
■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920号),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7,547,539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4,753,900.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9,438,723.3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5,315,176.7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2月7日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4年2月7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4〕1996号)验资报告。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人”)作为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星科技”、“公司”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中泰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保荐业务》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批复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
4、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6、按照有关要求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7、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半年度、年度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8、根据有关监管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要求所进行的其他督导或核查工作。
五、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根据公司2025年年报,公司2025年扣非后净利润同比下滑超50%,下滑的主要原因系:国际形势复杂多变,主要原料煤焦油价格全年波动剧烈且整体承压,成本端压力持续凸显;叠加下游轮胎行业影响,炭黑市场需求支撑不足,炭黑产品价格涨幅低于原材料涨幅,导致公司盈利水平下滑。同行业可比公司2025年亦存在利润下降50%以上或亏损的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不存在明显异常。
保荐人已提请公司管理层关注业绩下滑的情况及导致业绩下滑的因素,并提请公司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加以改善。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会议资料、经营资料和信息披露资料等,保荐机构认为,本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龙星科技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已届满且公司募集资金已全额使用完毕。鉴于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转股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事项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