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劳动仲裁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88486 证券简称:龙迅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7
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劳动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诉讼阶段:申请人(原告)李高峰劳动仲裁请求被全部驳回。李高峰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一审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李高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现处于非同步在线询问(二审)阶段。本次非同步在线询问后,在适用第二审程序期间,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不再另行组织二审开庭审理和其他形式的调查、询问。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迅股份”)与全资子公司深圳朗田亩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田亩”),均为被申请人(被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仲裁阶段及一审起诉和受理阶段,申请人(原告)李高峰要求享有龙迅股份录用通知书所记载的股票期权;要求龙迅股份支付期权利益损失以现金折算(暂计算为10,560,000元),一审审理期间,李高峰将诉求金额变更为请求龙迅股份、朗田亩支付期权/股权激励(录用通知书所载明的权益)所对应的现金价值一个亿。上诉请求为:①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②请求判令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李高峰已提起上诉,非同步在线询问(二审)尚未审理,判决结果尚不明确。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FENG CHEN已出具承诺,承诺由其本人承担公司因“类似期权安排”败诉风险而被争议解决机构认定支付的赔偿或补偿。因此,本次诉讼事项潜在争议风险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工作及生产经营。
5、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已于2020年7月30日经双方协商一致予以解除。
2026年5月7日,公司与朗田亩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非同步在线询问通知书》((2026)粤03民终12173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诉讼的基本情况
1、2023年4月11日,申请人李高峰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李高峰的申请并于2023年4月26日向被申请人发出《开庭应诉通知书》(深劳人仲案【2023】7529号)、《举证通知书》《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5月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龙迅股份关于涉及劳动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2、2023年12月18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裁决书(深劳人仲案【2023】7529号),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及对上述事项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高峰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未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2月2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龙迅股份关于劳动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
3、申请人李高峰不服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提起诉讼。2024年4月28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24)粤0305民诉前调3387号)、《举证通知书》《先行调解告知书》及李高峰的《民事起诉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龙迅股份关于劳动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由于被申请人朗田亩自2017年5月16日起经营地址已从深圳市南山区迁至深圳市龙岗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同意朗田亩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处理。
4、2025年11月13日,公司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发出的(2025)粤0307民初25556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高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高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1月1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龙迅股份关于劳动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
5、原告李高峰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6年5月7日,公司与朗田亩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非同步在线询问通知书》((2026)粤03民终12173号)、《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情况,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深圳平台(深圳数字法庭)采取非同步的方式进行在线询问。本次非同步在线询问后,在适用第二审程序期间,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不再另行组织二审开庭审理和其他形式的调查、询问。
本案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收到《非同步在线询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日期:2026年5月7日
(2)诉讼机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3)诉讼机构所在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
(4)诉讼各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上诉人:李高峰
被上诉人: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朗田亩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二、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申请人的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请求判令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李高峰已提起上诉,非同步在线询问(二审)尚未审理,判决结果尚不明确。
本次诉讼涉及的相关事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龙迅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三、历史期间发行人存在‘类似期权安排’争议事项”、“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发行人历史上‘类似期权安排’事项说明”以及其它公告文件。公司实际控制人FENG CHEN已出具承诺,承诺由其本人承担公司因“类似期权安排”败诉风险而被争议解决机构认定支付的赔偿或补偿。上述诉讼事项即使公司败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工作及生产经营。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否。
特此公告。
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