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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2026-05-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11 证券简称:金海高科 公告编号:2026-017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90号)核准,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了25,883,907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1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3,971,791.91元,扣除发行费用计人民币7,465,021.62元(不含税)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6,506,770.29元。

上述募集资金于2022年12月19日到位,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12月21日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利安达验字【2022】第B2024号)。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涉及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2022年12月9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以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571900232010258,仅用于募投项目“诸暨年产555万件新能源汽车空气过滤器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诸暨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2)。

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将“诸暨项目”进行变更,将尚未投入的募集资金用于“泰国新能源汽车空调过滤器及其他高端过滤器产业化项目” (以下简称“泰国项目”),由全资子公司金海三喜(泰国)有限公司实施,并同意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设立、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暨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2025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相关事项。

经相关审批部门批复,截至目前公司“泰国项目”已获得审批的投资金额为1,950.00万美元,以2026年3月31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为折算基准,对应人民币金额为13,492.83万元。剩余募集资金继续留存于原募集资金专户实施专户监管,后续公司将严格依据监管规则及审批部门相关要求,有序推进剩余资金的后续投资及使用安排。

由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事项,为规范剩余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以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甲、乙、丙三方于2022年12月9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甲方在乙方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571900232010258(下称“专户”)。现根据甲方募投项目变更需要,经友好协商,甲、乙、丙三方特订立如下补充协议:

1、自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协议第一条约定中关于募集资金用途“专户资金仅用于甲方诸暨年产555万件新能源汽车空气过滤器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变更为:

“鉴于甲方已将募投项目‘诸暨年产555万件新能源汽车空气过滤器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变更为‘泰国新能源汽车空调过滤器及其他高端过滤器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泰国项目’),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专户资金尚未使用部分可以根据甲方经审议的募投项目变更及相关部门审批用于泰国项目;仍留存在专户的资金应继续按约定进行三方监管,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承诺,变更原协议项下募集资金用途事宜已按照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必要的决议、公告及备案等手续,否则由此导致的专户资金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3、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有效组成部分,原协议其余内容不变;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4、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