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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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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5%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2026-05-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353 证券简称:华盛锂电 公告编号:2026-031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5%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张家港保税区华赢二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赢二号”)、张家港保税区华赢三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赢三号”)及其一致行动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信息

1.身份类别

2.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3.一致行动人信息

二、权益变动触及1%及5%刻度的基本情况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华赢二号、华赢三号出具的《关于权益变动触及1%及5%整数倍的告知函》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获悉华赢二号、华赢三号于2026年4月30日至2026年5月11日期间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78,95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11%。

本次权益变动后,华赢二号、华赢三号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从4,005.3957万股减少至3,987.500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从25.11%减少至25.00%,权益变动同时触及1%、5%整倍数,具体情况如下:

三、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股份计划,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2、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权益变动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2日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盛锂电

股票代码:68835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沈锦良

通讯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沈鸣

通讯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李伟锋

通讯地址:江苏省江阴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林刚

通讯地址:江苏省江阴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张家港保税区华赢二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路20号(国际金融中心大厦)1幢1410A

信息披露义务人六:张家港保税区华赢三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路20号(国际金融中心大厦)1幢1411A

信息披露义务人七:沈刚

通讯地址: 江苏省张家港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八:张雪梅

通讯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九:袁玄

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十:袁洋

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持(以上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减少至25%。)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五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沈锦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沈鸣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李伟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四:林刚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五:张家港保税区华赢二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六:张家港保税区华赢三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华赢二号及华赢三号的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七:沈刚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八:张雪梅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九:袁玄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十:袁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的关系

1、沈锦良先生与沈鸣先生、林刚先生、李伟锋先生、沈刚先生、张雪梅女士、袁玄先生、袁洋先生于2025年8月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为一致行动人。

2、沈锦良先生系华赢三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沈鸣先生系华赢二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述人员及企业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国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持有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需求,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公司于2026年4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部分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6-027)。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1,595,000股,拟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合计不超过1.00%。若公司在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将对本次减持计划的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减持计划尚未完成,仍在减持计划的实施期间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在符合并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增持或减持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及时履行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0,053,9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1122%。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9,875,0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000%。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注:1、以上比例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2、本次权益变动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华盛锂电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不存在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华盛锂电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沈锦良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沈 鸣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李伟锋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林 刚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 沈 鸣

张家港保税区华赢二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六: 沈锦良

张家港保税区华赢三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签署日期:2026年05月11日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七:

沈 刚

信息披露义务人八:

张雪梅

信息披露义务人九:

袁 玄

信息披露义务人十:

袁 洋

签署日期:2026年05月11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备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沈锦良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沈 鸣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李伟锋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林 刚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 沈 鸣

张家港保税区华赢二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六: 沈锦良

张家港保税区华赢三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6年 05月1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七:

沈 刚

信息披露义务人八:

张雪梅

信息披露义务人九:

袁 玄

信息披露义务人十:

袁 洋

2026年0 5月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