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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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计划完成暨减持结果公告

2026-05-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416 证券简称:恒烁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9

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计划完成暨减持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有的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烁股份”或“公司”)股东合肥中安庐阳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安庐阳”)持有公司股份1,828,304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比例为2.20%。以上股份均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中安庐阳的股份于2023年8月29日起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公司于2026年3月19日披露了《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6-006),中安庐阳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0.69%的股份(即574,384股)。

公司2026年5月11日收到公司股东中安庐阳出具的《减持计划完成暨减持结果的告知函》,截至2026年5月11日,中安庐阳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574,3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9%,本次减持计划已经实施完毕。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股东因以下事项披露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二)本次减持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是 □否

(三)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四)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五)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六)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七)是否存在违反减持计划或其他承诺的情况 □是 √否

特此公告。

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2日

证券代码:688416 证券简称:恒烁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0

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5月11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庐阳区天水路与太和路交口西北庐阳中科大校友企业创新园11号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83,005,689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826,890股,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XIANGDONGLU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列席5人;

2、董事会秘书周晓芳女士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议案4、5、7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2、关联股东XIANGDONGLU、吕轶南、合肥恒联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对议案7已回避表决;

3、本次股东会还听取了《关于确认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胡琪、付涵冰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