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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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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6-05-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ST瑞茂 公告编号:2026-056

债券代码:255290.SH 债券简称:24瑞茂01

债券代码:255553.SH 债券简称:24瑞茂0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新增诉讼及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诉讼进展情况

(一)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茂通”)于2026年1月10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借款本金45000000元,支付至2025年12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93750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主债权余额19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向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3、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主债权余额19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向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726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

(二)公司于2026年1月14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广州南沙海港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南沙海港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7922632.66元及违约金(其中25028613.80元自2025年10月10日起,其余322894018.86元自2026年3月6日起,均按日万分之二点五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南沙海港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8882599.05元及违约金(其中27146985.85元自2025年10月10日起,其余301735613.20元自2026年3月6日起,均按日万分之二点五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广州南沙海港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0元;

4、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对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债务的保证额度以40000万元为限,对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债务的保证额度以40000万元为限)。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5、驳回原告广州南沙海港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225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37257元,由原告广州南沙海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51649元,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受理费1791394元,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94214元。

(三)公司于2025年12月20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河南臻益远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郑州旭嘉商贸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9000000元及利息1100006.25元(利息暂计至2025年11月10日,之后罚息以289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875%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余祥伟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余祥伟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向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3、被告胡萍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郑州旭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2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河南臻益远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郑州旭嘉商贸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余祥伟、胡萍负担。

(四)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披露了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与天津市顺鑫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二审判决结果,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执行标的为40164666.78元,执行费为107565元。

(五)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将诉讼金额由42,420万元人民币变更为22,661.86万元人民币。

(六)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披露了离职员工与公司及公司旗下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的裁决结果和起诉情况,该员工近日提起新的诉讼,被告为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为瑞茂通,请求确认其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新增诉讼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执行事项涉案金额合计约为879,881.4694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9.34%(包含已撤诉案件)。

三、对公司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部分案件已经一审判决或进入执行阶段,公司根据一审判决结果确认预计负债或依照执行通知书调整相关费用,预计影响公司2026年利润总额16,014,173.30元,另外劳动仲裁相关的案件,影响公司2025年利润总额2,745,845.51元,预计影响公司2026年利润总额784,529.76元。剩余诉讼/仲裁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裁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可能还会发生诉讼、仲裁、银行账户被冻结、资产被冻结、因公司提供担保而可能被要求履行担保责任等风险,公司将保持关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本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2日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ST瑞茂 公告编号:2026-055

债券代码:255290.SH 债券简称:24瑞茂01

债券代码:255553.SH 债券简称:24瑞茂0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瑞茂通”或“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554,443,265股,占公司总股本1,086,627,464股的51.02%。郑州瑞茂通本次被轮候冻结股份139,275,392股,占其所持股份数的25.12%,占公司总股本的12.82%。公司实际控制人万永兴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1,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086,627,464股的2.88%。万永兴先生本次被轮候冻结股份31,25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数的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2.88%。

● 郑州瑞茂通及万永兴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85,693,265股,占公司总股本1,086,627,464股的53.90%。郑州瑞茂通及万永兴先生累计被司法标记股份455,65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数的77.80%,占公司总股本的41.93%;累计被司法冻结股份130,043,265股,占其所持股份数的22.20%,占公司总股本的11.97%;累计被轮候冻结股份12,533,372,672股,占其所持股份数的2139.92%,占公司总股本的1153.42%;累计被司法标记、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股份13,119,065,937股,占其所持股份数的2239.92%,占公司总股本的1207.32%。

● 郑州瑞茂通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豫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豫辉”)、万永兴先生、刘轶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为688,371,836股,占公司总股本1,086,627,464股的63.35%。郑州瑞茂通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被司法标记股份455,65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数的66.19%,占公司总股本的41.93%;累计被司法冻结股份130,043,265股,占其所持股份数的18.89%,占公司总股本的11.97%;累计被轮候冻结股份12,533,372,672股,占其所持股份数的1820.73%,占公司总股本的1153.42%;累计被司法标记、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股份13,119,065,937股,占其所持股份数的1905.81%,占公司总股本的1207.32%。

公司于近日获悉控股股东郑州瑞茂通及实际控制人万永兴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份被冻结和标记的情况

(一)本次股份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累计被冻结和标记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郑州瑞茂通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被冻结和标记股份情况如下:

注:“累计被冻结数量”未包含轮候冻结数量。本次股份被轮候冻结后,郑州瑞茂通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被轮候冻结股份12,533,372,672股,占其所持股份数的1820.73%,占公司总股本的1153.42%。

二、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经向公司控股股东郑州瑞茂通了解,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郑州瑞茂通存在逾期情况,郑州瑞茂通无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公司及间接控股股东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终止信用评级。郑州瑞茂通因逾期问题涉及的诉讼或仲裁纠纷正在积极协商中。公司与控股股东在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控股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本次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等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但控股股东股份累计被司法标记、冻结及轮候冻结的比例较高,如上述股份后续涉及相关处置,可能存在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风险。控股股东目前正在积极妥善解决上述相关事项。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本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