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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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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6-05-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757 证券简称:胜科纳米 公告编号:2026-024

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申请,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查询,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本次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即2025年10月24日至2026年4月2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结果。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文件显示,在自查期间,上述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的要求,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特此公告。

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2日

证券代码:688757 证券简称:胜科纳米 公告编号:2026-023

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6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

2、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至2026年5月6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10天,公司员工可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核心员工(含外籍员工),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晓旻。除前述激励对象外,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