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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26-05-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93 证券简称:江苏新能 公告编号:2026-027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新能海力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海力”)收到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海执处罚〔2025〕001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概述

江苏如东H2#海上风电场工程是公司投资建设的第一个海上风电项目,由新能海力负责建设运营。该项目原设计方案为安装88台单机4MW机组,2020年4月取得海域不动产权证。项目建设期间主机设备供货紧张,同时考虑到国产风机技术迭代加速的因素,新能海力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了优化调整,改为安装70台更为先进的5MW机组,优化后的风机和海缆仍位于原风电场范围内,但部分机位和海缆位置与原海域不动产权证发生偏离,新能海力按照相关规定启动海域不动产权证变更手续,但未能在规定期间完成。鉴于此,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对江苏如东H2#海上风电场工程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作出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新能海力于2020年9月7日至2021年12月6日,在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海域北部、铁板沙南侧,建设了江苏如东H2#海上风电场工程。该工程超出了批准用海范围、改变了经批准的用海方式。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和第二十八条“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擅自改变海域用途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依据《江苏省常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新能海力实施江苏如东H2#海上风电场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违法面积符合“较轻”裁量判断情节规定,违法行为造成损害后果较轻,且具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海洋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积极办理用海手续”具体情节,适用5倍具体罚款幅度。处罚决定如下:

1.对新能海力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行为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贰拾捌万贰仟零肆拾元柒角伍分(¥5428.204075万元)的行政处罚;

2.对新能海力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佰玖拾捌万伍仟捌佰壹拾柒元叁角(¥798.5817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本次处罚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新能海力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处罚预计减少公司202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269.0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6.44%,以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最终数据以经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为准。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正常,新能海力正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办理合法用海变更手续,后续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子公司生产经营行为。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