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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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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6-05-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297 证券简称:中无人机 公告编号:2026-031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元(含税)

●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4月17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最终实际分配总额以实际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时有权参与本次权益分派的总股数为准计算。如在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总股本675,000,00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2,087,650股后,本次实际参与权益分派的股份672,912,350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34,582,470.0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息开盘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份、不送红股,因此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变动比例为0。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672,912,350×0.2)÷675,000,000≈0.19938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9938)÷(1+0)=(前收盘价格-0.19938)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本次实施利润分配,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3)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成都飞机设计研究所、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航技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含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元;对个人(含证券投资基金)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8-60236682

特此公告。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