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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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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
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氧化铝《销售合同》仲裁进展公告

2026-05-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电投能源 公告编号:2026-038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

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氧化铝《销售合同》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最终裁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霍煤鸿骏铝电公司作为本案的申请人和反请求被申请人

3.涉案金额

(1)霍煤鸿骏铝电公司主张:嘉能可公司第9至第10合同年未按合同履约及嘉能可公司提取信用证事件索赔损失人民币15,699.59万元(不含利息)。

(2)嘉能可公司主张:第1、7合同年存在拒绝接收货物及未按照合同第13条约定执行等违约行为,导致其损失至少3,434.49万美元(不含利息);第5至第10合同年拒绝接收货物、延迟开立信用证、未提供采购计划等行为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提起新诉请,损失金额为3,836.22万美元(不含利息)。共计7,270.71万美元(不含利息)。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根据蒙东能源此前出具的承诺,若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因本次仲裁产生损失,蒙东能源将按其原持有霍煤鸿骏铝电公司51%的股权比例,向本公司(电投能源)予以补偿。综合责任划分两种极端情形测算,霍煤鸿骏铝电公司需承担的仲裁总责任区间为810万美元至4,472.19万美元,已扣划2,000万美元信用证资金可抵减本次相关责任额度,抵减后本期及未来期间责任金额上限不超过2,472.19万美元。

根据蒙东能源此前出具的相关承诺,若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因本次仲裁事项产生相关损失支出,蒙东能源将按其原持有霍煤鸿骏铝电公司51%股权比例向公司给予补偿,对应补偿额度区间为413.1万美元至2,280.82万美元。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仲裁赔偿责任的分摊仍未明确,公司暂无法准确量化其对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将按上述损失及补偿区间研判相关或有负债风险;待后续责任划分明确后,公司将及时核定实际损失及对应补偿金额。

近日,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能源)控股子公司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霍煤鸿骏铝电公司、申请人和反请求被申请人)收到《氧化铝〈销售合同〉最终裁决(利息和费用部分除外)》(案件编号:HKIAC/PA19096/PA21191),现将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二)被交叉申请人:深圳市霍煤鸿骏铝业贸易有限公司(2014年3月18日,协议各方将深圳市霍煤鸿骏铝业贸易有限公司列为合同共同买方。截至本公告日,该公司与电投能源和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无股权关系)。

(三)被申请人:嘉能可公司

(四)仲裁机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1.案件编号:HKIAC/PA19096/PA21191

2.受理日期:2019年4月30日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8年4月11日,霍煤鸿骏铝电公司与嘉能可公司签订了《十年期氧化铝合同》,合同总量250万吨,每个合同年交货量25万吨,其中约定“国产氧化铝交货量不得超过交货总量40%(即每合同年国产氧化铝交货不得超过10万吨)”和“适用法律为英国法律;仲裁、争议处理需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并按照UNCITRAL仲裁规则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程序进行仲裁”。

合同履行至第9、10合同年,嘉能可公司在双方未对合同第8.5F条修改的情况下,超比例交付国产氧化铝、未足量供应进口氧化铝。霍煤鸿骏铝电公司要求嘉能可公司解决超比例交付国产氧化铝的问题,多次与其进行沟通协商,嘉能可公司拒绝交付进口氧化铝。

(一)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请

霍煤鸿骏铝电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请仲裁申请(HKIAC/PA19096)。

霍煤鸿骏铝电公司以嘉能可公司违反合同8.5F条约定,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交仲裁申请,主张损失金额合计15,699.59万元(不含利息),具体诉请如下:一是第9合同年损失金额8,053.02万元,损失金额=未交付进口货物×(违约时的市场价-合同价);二是第10合同年损失金额7,560.95万元(同上);三是要求嘉能可公司返还霍煤鸿骏铝电公司2,000万美元备用信用证及相关利息,承担备用信用证延期费用85.62万元。

(二)嘉能可公司反诉诉请

2020年2月28日,嘉能可公司应诉,并以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在第1、第7合同年存在拒绝接收货物及未按照合同第13条约定执行等违约行为,导致其损失至少3,434.49万美元(不含利息)为由提起反诉,具体诉请如下:一是第1合同年损失金额2,708.33万美元;二是第7合同年损失金额726.16万美元;三是第13条(合同外,优先购买权)相关金额尚未主张。同时要求追加深圳市霍煤鸿骏铝业贸易有限公司为交叉请求的被申请人。2021年10月5日,仲裁机构就嘉能可公司反诉诉请出具初裁裁决,具体内容为:一是嘉能可公司关于第1合同年的反请求已过时效,不支持嘉能可公司提出的2,708.33万美元损失。二是霍煤鸿骏铝电公司第7合同年延时接货,虽赔偿了95.69万美元(不含税),但嘉能可公司的损失没有得到了结。三是裁定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没有义务提供整个年度的氧化铝采购计划,应提供嘉能可公司询问时起至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回复时所持有的计划。

(三)嘉能可公司新诉诉请

2021年10月14日,嘉能可公司以霍煤鸿骏铝电公司第5至第10合同年拒绝接收货物、延迟开立信用证、未提供采购计划等行为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提起新诉请,损失金额为3,836.22万美元(不含利息),具体诉请如下:一是第5至第10合同年损失金额3,158.94万美元;二是第7合同年损失金额修订为677.28万美元;三是第13条相关金额尚未主张。并申请两案合并,仲裁庭最终裁定合并审理。

三、本案裁决情况

近日,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收到仲裁庭下发的《氧化铝〈销售合同〉最终裁决(利息和费用部分除外)》(英文版),经翻译,结果如下:

(一)尽管仲裁庭认定嘉能可公司违反了CY9和CY10销售协议第8.5F条,但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唯一的救济途径在于第26.2条一项专属救济条款。由于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未援引第26.2条,因此对嘉能可公司的违约行为缺乏救济手段。此外,即使仲裁庭在此问题上的判断有误,仲裁庭仍认为事实上国产氧化铝与进口氧化铝的价值并无差异,这意味着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在此项下并未遭受任何损失。

(二)仲裁庭认定,嘉能可公司有权提取该备用信用证;霍煤鸿骏铝电公司针对嘉能可公司提出的预期违约及恐吓侵权索赔均不成立;仲裁庭裁定嘉能可公司有权获得全额确认费6.86万美元。

(三)双方的量化专家就所有CY7违约行为的赔偿金额达成一致:不含利息时为547.86万美元;计入利息后,截至2024年12月3日(即双方提交结案文件之日),CY7的赔偿总额为803.14万美元。仲裁庭裁定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向嘉能可公司支付803.14万美元。是否还需支付额外利息(包括裁决后产生的利息),将在关于利息及费用的后续裁决中予以确定。

(四)针对嘉能可公司提出的第13条反诉,仲裁庭裁定第13条应采用累积解释原则。因此,在仲裁庭采纳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关于其并无自主采购计划的陈述的情况下,不存在违反第13.1条的行为。既然不存在违反第13.1条的行为,那么也就不存在违反第13.2条的行为。仲裁庭进一步认定,在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或本应)将供应商多样性作为拒绝嘉能可公司所有报价的理由时,其并未违反第13.2条中关于“给予优先考虑”的义务。此外,正如仲裁庭详细阐述的那样,第13.2条采用的是自由裁量性表述,仅要求霍煤鸿骏铝电公司“考虑”相关因素,而非强制要求霍煤鸿骏铝电公司优先选择嘉能可公司。因此,嘉能可公司无权就其主张违反第13条的反诉获得赔偿。

(五)针对嘉能可公司提出的第2条(第5至第10合同年拒绝接收货物)索赔请求,仲裁庭采纳了嘉能可公司的陈述,即信用证未能按时提供,并裁定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和深圳市霍煤鸿骏铝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3,662.19万美元赔偿金;该赔偿金额经专家共同确认,同时仲裁庭亦认可了利息计算。

(六)关于深圳市霍煤鸿骏铝业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交叉主张,仲裁庭裁定深圳市霍煤鸿骏铝业贸易有限公司无权提出时效抗辩,因为此类抗辩本身已违反问题禁反言原则及Henderson v Henderson案确立的规则。

同日,仲裁庭发送邮件要求案件双方7天内提交达成一致意见的关于利息和费用的进一步材料的时间表。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仲裁结论及对公司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本次裁决

本次仲裁金额赔偿共计4,472.19万美元(含嘉能可公司已经提取的2,000万美元备用信用证):

1.裁决中明确由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为810万美元。

2.另裁决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和深圳市霍煤鸿骏铝业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第5-10合同年未按时开立信用证、签订国内合同3,662.19万美元赔偿金,仲裁庭并未在裁决中对二者进行责任划分。

本次4,472.19万美元的仲裁裁决已生效。

另外,仲裁庭还未裁决利息和费用部分,需再次进行听证后出具新裁决。

(二)对公司利润的可能影响

1.2020年6月17日嘉能可公司提取的2,000万美元备用信用证,已在2020年6月至2024年6月完成全部计提减值。

2.根据公司控股股东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东能源)在公司实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霍煤鸿骏铝电公司51%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时出具的《关于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所涉诉讼纠纷的承诺》,因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前的交易事项或其他事项引致的诉讼、仲裁事项或协助司法裁定执行事项,而使霍煤鸿骏铝电公司被有权法院、仲裁机构最终判处/裁定承担相关责任而遭受损失。蒙东能源将根据本次交易中转让股权的比例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若霍煤鸿骏铝电公司通过诉讼或其它方式追回所遭受的损失,则露天煤业(现电投能源)应在收到相关款项后,将所追回的损失按本次股权转让比例一次性汇入蒙东能源指定的银行账户。

经初步分析,公司认为:本次仲裁事项涉及合计金额4,472.19万美元,其中810万美元裁定由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单独承担;剩余3,662.19万美元由霍煤鸿骏铝电公司与深圳市霍煤鸿骏铝业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仲裁裁决并未在裁决中对二者进行责任划分。

霍煤鸿骏铝电公司2,000万美元信用证资金于2020年6月被扣划,该款项公司已在以前年度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综合仲裁裁定情况测算,本次仲裁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对应责任区间为810万美元至4,472.19万美元,已扣划2,000万美元信用证资金可抵减本次相关责任额度,抵减后本期及未来期间责任金额上限不超过2,472.19万美元。

根据蒙东能源此前出具的相关承诺,若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因本次仲裁事项产生相关损失支出,蒙东能源将按其原持有霍煤鸿骏铝电公司51%股权比例向公司给予补偿,对应补偿额度区间为413.1万美元至2,280.82万美元。

公司以前年度已就该仲裁事项,按照临时信息披露和定期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完成披露。截至本公告日,鉴于本次仲裁裁决并未在裁决中对二者进行责任划分,公司还需与深圳市霍煤鸿骏铝业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确认,公司暂无法精准测算该事项对本期及未来期间利润的具体影响。目前公司已结合责任区间及股东补偿安排,审慎评估相关或有负债潜在风险,待后续责任划分明确后,将及时核定实际承担金额及可获补偿额度。

公司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监管相关规定,结合仲裁后续执行进展规范开展会计核算工作,并持续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氧化铝〈销售合同〉最终裁决(利息和费用部分除外)》(案件编号:HKIAC/PA19096/PA21191)

特此公告。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4日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电投能源 公告编号:2026-039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持有的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970号)(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本次交易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披露的《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批复的公告》(编号:2026035)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批复后,积极推进本次交易的实施事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之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

(一)标的资产的交割过户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白音华煤电100%股权。根据白音华煤电工商变更登记资料等相关文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白音华煤电100%股权已过户登记至公司名下,标的资产的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白音华煤电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本次交易的相关后续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1、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约定,尚需确定过渡期期间标的公司产生的损益,并执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中关于过渡期期间损益归属的有关约定;

2、公司尚需就新增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办理股份登记和上市手续;

3、公司尚需在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并就前述发行涉及的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深交所申请办理新增股份上市的手续,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4、公司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增加注册资本等事宜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5、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尚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项;

6、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认为:

“1、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具备实施标的资产过户的条件;

2、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事宜已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完成变更登记手续,上市公司已合法持有标的资产;

3、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约定,在本次交易各方依法、依约履行的情形下,其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法律顾问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1、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具备实施标的资产过户的条件;

2、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本次交易所涉1家标的公司的相关股权已全部过户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

3、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约定,在本次交易各方依法、依约履行的情形下,其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备查文件

1、标的资产过户的相关证明文件;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3、《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