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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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恩捷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2026-05-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12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26-073

云南恩捷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云南恩捷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10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813,379股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3.0474元/股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982,131,897股变更至981,318,518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982,131,897.00元变更至981,318,518.00元。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减资后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情况详见公司2026年4月23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4号)。

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本和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和减少注册资本相关事宜。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812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26-072

云南恩捷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4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星期四)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星期四)上午0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九龙片区春景路8号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Paul Xiaoming Lee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云南恩捷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71人,代表股份数量282,663,3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502%(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982,131,897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公司股票3,674,288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公司实际控制人家族成员Paul Xiaoming Lee先生和李晓华先生于2023年7月14日至2023年7月17日期间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078,318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该部分增持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76,379,291股),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数量210,869,4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971%。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265人,代表股份数量71,793,9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31%。

参与本次股东会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269人,代表股份数量75,548,6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76%。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2,071,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7905%;反对262,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929%;弃权329,6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166%。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4,956,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2161%;反对262,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3476%;弃权329,6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4363%。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2,394,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048%;反对221,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785%;弃权47,2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16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5,279,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6439%;反对221,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2936%;弃权47,2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625%。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2,106,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029%;反对230,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814%;弃权327,0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15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4,991,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2624%;反对230,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3047%;弃权327,0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4329%。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及拟定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221,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5668%;反对258,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3427%;弃权68,3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90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5,221,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5668%;反对258,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3427%;弃权68,3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904%。

本议案所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5、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2,388,1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043%;反对220,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781%;弃权49,9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17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5,273,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6418%;反对220,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2922%;弃权49,9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661%。

本议案所涉及的激励对象及其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含)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2,401,8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075%;反对203,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720%;弃权57,9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20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5,287,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6538%;反对203,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2695%;弃权57,9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76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含)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何佳欢律师、周烨培律师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恩捷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云南恩捷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