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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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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026-05-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5580 证券简称:恒盛能源 公告编号:2026-018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控股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华大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热电”)的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能源”、“公司”)计划为华大热电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衢州分行”)申请总计不超过5,00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保证额度有效期为一年的借款,担保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华大热电股东张清海先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上述范围内办理具体的担保事宜及签署相关协议文件。

(二)内部决策程序

2026年5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华大热电提供担保。本次担保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上述被担保方信用状态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招商银行衢州分行将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华大热电提供总额不超过5,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公司将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华大热电股东张清海先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公司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具体签约时间、金额等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控股子公司华大热电业务发展及生产运营等资金需求,华大热电2025年实现扭亏为盈,经营情况趋于稳定,财务风险可控,且华大热电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有效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本次担保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2026年5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满足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控股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无重大违约情形,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总额为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2025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0.00%。公司不存在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5日

证券代码:605580 证券简称:恒盛能源 公告编号:2026-016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5月14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方式在浙江省龙游县永泰路6号浙江桦茂科技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6年5月13日以通讯方式告知全体董事,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通知期限要求。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余国旭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如下事项: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7)。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华大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热电”)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计划为华大热电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以下简称“招行衢州分行”)申请总计不超过5,00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保证额度有效期为一年的借款,担保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华大热电股东张清海先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同时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上述范围内办理具体的担保事宜及签署相关协议文件。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8)。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5日

证券代码:605580 证券简称:恒盛能源 公告编号:2026-017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恒盛能源”)拟以现金3,311.00万元收购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华大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河华大”)70%股权,其中以2,488.45万元的价格受让辽河华大现有股东张清海先生持有的52.6087%股权,以822.55万元的价格受让辽河华大现有股东李惠颖持有的17.3913%股权。本次收购完成后,辽河华大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相关风险提示:辽河华大最近一年一期均出现亏损,在实际的运营中面临着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未来的经营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本次收购事项尚未完成,相关股权的交割、过户、工商变更等事项能否最终顺利完成,也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1、本次交易概况

2026年5月14日,公司与张清海先生、李惠颖女士签订《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华大发电有限公司、张清海、李惠颖和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华大发电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根据上述协议,公司拟以现金3,311.00万元收购张清海先生及李惠颖女士分别所持有辽河华大的52.6087%、17.3913%股权。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持有辽河华大70%的股权,纳入公司合并范围。

2、本次交易的交易要素

(二)简要说明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6年5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以3,311.00万元收购辽河华大70%股权,本次收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本项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交易生效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程序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一)交易卖方简要情况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一

2、交易对方二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1)本次交易系辽河华大70%股权。辽河华大成立于2007年4月28日,位于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注册资本6,900.00万元。辽河华大目前主要从事生物质发电业务,目前装机规模为2×12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配2台75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生物质锅炉。截至审计评估基准日,辽河华大拥有一家全资子公司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华大燃料收储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0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生物质燃料的收储、加工和运输等事宜。

(2)目前,辽河华大已按照当地政府部署及民生保障工作的要求,已建设部分供暖配套热网管道,后续将持续推进区域供热管网布局的完善工作。作为当地重点的清洁能源热源点,辽河华大能为当地提供绿色环保、稳定的供热服务,其所处的四平市梨树县孤家子镇,拥有约200万方用暖在网面积,供热需求基础稳定,为该业务的持续稳健运营提供了坚实基础。此外,根据辽河华大的未来发展规划,发电业务的电价补贴,将成为重要的利润增长点。辽河华大已经进入《关于拟纳入2021年生物质发电中央补贴非竞争配置项目名单的公示》,后续推进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清单。该部分补贴目前虽尚未到位,但项目具备合规性,是明确的潜在收益。最后,为保障现金流稳定、规避短期补贴审核滞后带来的影响,辽河华大已提前制定应对预案:若短期内无法完成中央补贴审核,将拟开展“绿证绿电”业务,以此补充现金流,确保各项业务平稳推进,保障公司整体发展的连续性。

(3)辽河华大生物质原料丰富。辽河华大位于四平市梨树县,地处松辽平原,处于世界著名的黄金玉米带,当地耕地面积约400万亩,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常年保持在350万亩以上,年产秸秆275万吨以上,农作物秸秆资源非常丰富。充足的秸秆原料不仅能为其生物质发电业务提供稳定、低成本的原料供应,有效降低发电业务的生产成本,提升盈利空间,同时也契合清洁能源发展导向,进一步巩固其作为当地重点清洁能源热源点的核心优势。

2、交易标的的权属情况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辽河华大目前在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存在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及部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形。对于上述情况,梨树县人民政府于2026年4月21日出具了《关于限时办结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华大发电有限公司不动产权证书的承诺书》,承诺依法推进辽河华大建筑物3个月内完成不动产权证书的办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辽河华大与山东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环能”)就工程质量问题仍存在诉讼的可能性,具体情况如下:

山东环能已于2023年1月16日撤诉,并于2023年1月19日与辽河华大签订了《补充协议》,确认山东环能未按照技术协议要求履行合同,并应在限期内解决原先技术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改造。截至本公告日,山东环能仍未按照辽河华大的要求修复缺陷工程,双方就《补充协议》的履行仍存在争议,不排除后续出现诉讼的可能。

针对上述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张清海、李惠颖与辽河华大签订《关于辽河电厂与山东环能合同债务纠纷的兜底承诺》,约定:若辽河华大与山东环能产生了实际债务纠纷损失,张清海与李惠颖承诺无条件承担上述债务纠纷损失。若辽河华大已向山东环能支付上述债务纠纷损失,张清海、李惠颖同意豁免对辽河华大的存量债权中相当于辽河华大已实际支付给山东环能债务的对应金额的部分债权。

(3)2026年4月6日,杭州锦旭控股有限公司(甲方)、辽河华大(乙方)、张清海与李惠颖签订《债务豁免协议暨还款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债务豁免协议暨还款协议书》第一条第(2)款变更为:“甲方同意将乙方的债务总额从人民币139,978,625元豁免至30,000,000元,以上豁免不附带任何或有条件。”第五条变更为:“甲乙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签署生效后,在2026年6月30日前不再计息;若未在2026年6月30日支付完毕上述债务额,则双方确认自原协议签署日起算恢复计息(计息基础为剩余未偿还本金,计息标准为6.2%),直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此外乙方需额外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计算基础为未偿还本金,计算标准为万分之五/日,起算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

除此之外,标的公司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交易标的具体信息

(1)基本信息

(2)股权结构

本次交易前股权结构:

本次交易后股权结构:

(3)其他信息

1)李惠颖已同意就本次交易放弃优先受让权。

2)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辽河华大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交易标的主要财务信息

单位:万元

四、交易标的评估、定价情况

(一)定价情况及依据

1、本次交易的定价方法和结果。

根据江苏华信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华大发电有限公司70%股权涉及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苏华评报字〔2026〕438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以2026年2月28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辽河华大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4,838.31万元。《评估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1)评估对象:辽河华大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2)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评估人员根据会计政策、企业经营等情况,要求被评估单位对资产负债表表内及表外的各项资产、负债进行识别,纳入评估申报文件,并要求委托人或者其指定的相关当事方确认评估范围。本次评估具备采用资产基础法实施评估的操作条件,可以采用资产基础法。

(3)评估基准日:2026年2月28日。

(4)评估结论:在评估基准日,辽河华大资产总额账面值26,707.97万元,评估值26,129.41万元,评估减值578.56万元,减值率2.17%;负债总额账面值21,291.10万元,评估值21,291.10万元,无评估增减值;净资产账面值5,416.87万元,评估值4,838.31万元,评估减值578.56万元,减值率10.68%。

在未考虑股权缺少流动性折扣和控股权可能的溢价的前提下,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华大发电有限公司70%股权在2026年2月28日的市场价值为3,386.82万元。

以上述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交易标的辽河华大70%股权对应的交易价格为3,311.00万元。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标的资产的具体评估、定价情况

(1)标的资产

(2)特别事项说明

1)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申报的房屋建筑物中有23项建筑面积合计4,135.51平方米房屋未办理权属登记,也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以被评估单位申报为准,并经现场复核。本次评估未考虑该权属瑕疵和可能存在的面积差异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2)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次评估的范围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6〕 11969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定的资产及负债,未考虑与股东和关联方可能的表外资产及负债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未考虑股东借款和关联方往来款可能的资金占用产生的利息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债务人-辽河华大于2023年3 月与债权人-杭州锦旭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了债务豁免协议暨还款协议书并进行债务重组,原债务金额188,710,675.22元,豁免58,710,675.22元,重组后的债务金额为130,000,000.00元。2025 年1 月,辽河华大与同一债权人再次进行债务重组,并于2025 年12月签订补充协议,债权人最终同意将辽河华大的债务总额豁免至30,000,000.00元。本次评估未考虑债务豁免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款条件、相关方的承诺或保证等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特此提醒报告使用人关注。

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华大发电有限公司、张清海、李惠颖和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华大发电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

1、转让方:张清海、李惠颖(或简称“现有股东”)

2、投资方: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3、标的公司: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华大发电有限公司

(二)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标的为辽河华大70%股权,即收购张清海持有辽河华大52.6087%股权、收购李惠颖持有辽河华大17.3913%股权。

(三)交易价格

投资方将以现金方式以人民币3,311.0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叁佰壹拾壹万圆整)收购公司现有股东合计70%股权(张清海52.6087%,李惠颖17.3913%),即每股作价0.6855元。

(四)生效条件及付款期限

协议在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后生效:

(1)投资方已经完成令其满意的商业、法律和事务的尽职调查。

(2)各方依法完成本次交易文件所需的各项内部审批手续。

协议生效后,投资方在5日内将股权收购款3,311.00万元支付至被投资方现有股东指定的银行账户,被投资方配合投资方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工商登记变更应在被投资方收到股权收购款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协议生效后,若存在协议生效前产生的但未向投资方尽调团队披露的:(1)隐性债务、担保、诉讼、仲裁、处罚等影响公司权益的相关事项;(2)安全、环保、消防、税务、人员安置、业务经营资质及合规责任风险,及其他可能存在的任何不合法合规行为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处罚风险的,上述事项涉及的债务、损失及责任均由现有股东承担。

本协议生效后,因协议生效前存在的、未向投资方尽调团队披露的隐性债务、合规风险等事项,进而给公司、投资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该等损失由现有股东承担,并以本次收到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311.00万元)为上限。

投资方或公司就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书面索赔的,须在交割日后24个月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

(五)公司治理

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治理框架将在公司章程中详细约定,股权转让完成后被投资方需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与投资方保持一致。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投票赞同方可通过。

股东会、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职权:由各方在被投资方新的公司章程中进一步确定。

协议各方同意,公司的生产运行、财务、资金、印章由投资方直接管理。

投资方作为股东,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项下的一切股东权利,有权对公司行使检查权,包括但不限于查看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账目和财务记录。

各方同意,公司被收购后作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应遵从投资方的内部规章制度。

(六)过渡期损益安排

各方同意,被投资方在评估基准日后至交割日期间产生的损益由公司本次投资完成后的全部股东按本次投资完成后的实缴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

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1、壮大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定位

公司自上市以来,始终深耕绿色循环经济产业,坚持以热电联产为核心的发展战略,通过外延并购做优做强主营业务,稳步夯实公司经营的基本盘,提升公司整体盈利水平。本次收购辽河华大70%股权,高度契合公司既定战略布局,随着未来冬季供暖市场逐步打开,有助于进一步扩充公司热电联产业务体量,提升热电联产整体竞争力。

2、区域协同发展,提升盈利能力

并购后,公司将依托自身在生物质热电联产行业成熟的运营管理体系,以及此前并购伊通满族自治县华大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热电”)积累的成熟整合经验,实现与辽河华大在管理模式、产业资源、专业人才等方面的深度协同。辽河华大与华大热电区位相邻,也有利于优化公司在东北地区业务布局与区域治理架构,有效分散区域经营风险,完善公司东北生物质热电产业战略版图,赋能辽河华大提升运营效率与盈利水平,增厚公司热电联产板块整体竞争力及盈利能力,实现协同共赢。

本次收购辽河华大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生产资金周转需要和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股权收购后,辽河华大将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二)交易所涉及标的的管理层变动、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人员安置、管理层变动等情况变化;交易完成后如涉及调整的,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文件规定执行。除此以外,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土地租赁等情况。

(三)交易完成后是否可能产生关联交易的说明。

本次交易完成后,若标的公司产生新的关联交易,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交易是否会产生同业竞争的说明以及解决措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新增同业竞争。

七、风险提示

(一)本次交易实施风险

本次交易尚未最终完成,交易实施过程中存在变动的可能,存在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二)标的公司业绩不确定风险

本次交易事项虽经过公司充分分析及论证,但标的公司目前仍未实现盈利,其未来的经营情况不排除受政策调整、经营管理、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核心人员流失及技术迭代滞后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进而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公司投资回报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