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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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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部分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2026-05-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与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基金销售协议,新增上述券商担任下列产品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投资人可通过上述券商办理开户及下列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其他业务的开通情况敬请投资者留意届时公告。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事宜: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323,4001099918(全国)

公司网站:www.cfsc.com.cn

投资者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咨询:

客服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fullgoal.com.cn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已审财务报表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16日止期间

审 计 报 告

安永华明(2026)专字第70015656_B01号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财务报表,包括2026年1月16日的资产负债表,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16日止期间的利润表、净资产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财务报表附注1.4.2所述编制基础编制。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一一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在审计中遵循了对公众利益实体审计的独立性要求。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强调事项一一编制基础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1.4.2对编制基础的说明。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编制财务报表是为了变更该基金托管人之目的,将财务报表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因此,财务报表不适用于其他用途。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审 计 报 告(续)

安永华明(2026)专字第70015656_B01号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其他事项一一对审计报告使用的限制

我们的报告仅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使用,而不应为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方使用。

五、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财务报表附注1.4.2所述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包括确定该编制基础对于在具体情况下编制财务报表是可以接受的),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计划进行清算、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治理层负责监督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财务报告过程。

六、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审 计 报 告(续)

安永华明(2026)专字第70015656_B01号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六、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续)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1)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2)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3)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4)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可能导致对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准则要求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不充分,我们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我们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信息。然而,未来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不能持续经营。

我们与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沟通,包括沟通我们在审计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审 计 报 告(续)

安永华明(2026)专字第70015656_B01号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王珊珊

中国注册会计师:赵梓云

中国北京 2026年4月17日

1.1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26年1月16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报告截止日2026年1月16日,基金份额净值1.931元,基金份额总额1,164,227,009.23份。其中A类基金份额净值1.944元,份额总额300,576,513.62份;C类基金份额净值1.927元,份额总额863,650,495.61份。

1.2利润表

会计主体: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16日

单位:人民币元

1.3净资产变动表

会计主体: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16日

单位:人民币元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1.1至1.4财务报表由下列单位/负责人签署:

1.4报表附注

1.4.1基金基本情况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931号文《关于准予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的核准,由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5年6月19日生效,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1,374,939,470.73份基金份额。根据《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关于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类份额和B类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2020年12月31日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对富国煤炭A份额和富国煤炭B份额办理向场内富国煤炭份额折算业务。根据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1月5日发布的《关于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富国煤炭A份额和富国煤炭B份额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折算前富国煤炭份额为416,000,931.44份,富国煤炭A份额为13,137,260.00份,富国煤炭B份额为13,137,260.00份;折算后富国煤炭份额为416,000,930.44份。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2021年1月1日起更名为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根据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8月17日发布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自2021年8月19日起,本基金增加C类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A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合并、更名而来)。

根据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发布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及停复牌公告》以及于2026年1月14日发布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暨基金托管人变更的公告》,自2026年1月16日起,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由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煤炭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等)、衍生工具(股指期货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中证煤炭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煤炭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1.4.2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解释及《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统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财务报表附注1.4.3所述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编制,同时,在信息披露和估值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其他相关规定。

本财务报表仅包括2026年1月16日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负债表、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16日止期间的利润表及净资产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本财务报表是为了变更本基金托管人之目的,将财务报表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因此,本财务报表不适用于其他用途。考虑本财务报表的特殊目的,本财务报表并未编制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金融工具风险及管理、公允价值等附注及相关比较数据。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1.4.3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1.4.3.1会计年度

本基金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惟本会计期间系自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16日止期间。

1.4.3.2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记账本位币和编制本财务报表所采用的货币均为人民币。除有特别说明外,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表示。

1.4.3.3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本基金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资产)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1)金融资产分类

本基金的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2)金融负债分类

本基金的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1.4.3.4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本基金于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及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其初始确认金额;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所有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其终止确认、修改或减值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均计入当期损益;

本基金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进行减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对于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本基金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除上述采用简化计量方法以外的金融资产,本基金在每个估值日评估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处于第一阶段,本基金按照相当于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并按照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本基金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并按照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如果初始确认后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本基金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并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本基金在每个估值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本基金以单项金融工具或者具有相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估值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变化情况;

本基金计量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反映的因素包括:通过评价一系列可能的结果而确定的无偏概率加权平均金额、货币时间价值,以及在估值日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

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当本基金不再合理预期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时,本基金直接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

当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该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已转移,且符合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将终止确认;

本基金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确认产生的资产和负债;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含交易性金融负债和衍生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所有公允价值变动均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如果金融负债的责任已履行、撤销或届满,则对金融负债进行终止确认。

1.4.3.5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本基金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假定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有序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进行;不存在主要市场的,本基金假定该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最有利市场进行。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是本基金在计量日能够进入的交易市场。本基金采用市场参与者在对该资产或负债定价时为实现其经济利益最大化所使用的假设。

在财务报表中以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的资产和负债,根据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层次输入值,确定所属的公允价值层次:第一层次输入值,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次输入值,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对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评估,以确定是否在公允价值计量层次之间发生转换。

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如下原则确定公允价值并进行估值:

(1)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按照估值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公允价值;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4.3.6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当本基金具有抵销已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同时本基金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相互抵销后的金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除此以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予相互抵销。

1.4.3.7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的基金份额总额所对应的金额。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确认。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1.4.3.8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包括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和未实现损益平准金。已实现损益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收益/(损失)占基金净资产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损益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实现利得/(损失)占基金净资产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确认。

未实现损益平准金与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均在“损益平准金”科目中核算,并于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

1.4.3.9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1)存款利息收入按存款的本金与适用的利率逐日计提的金额入账。若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按协议规定的利率及持有期重新计算存款利息收入,并根据提前支取所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与账面已确认的利息收入的差额确认利息损失,列入利息收入减项,存款利息收入以净额列示;

(2)交易性金融资产在买入/卖出的成交日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投资收益;

债券投资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持有期间,按证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或内含票面利率或合同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适用情况下的相关税费后的净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在证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于成交日确认,并按成交金额与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的差额扣除适用情况下的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入账,同时转出已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股利收益于除息日确认,并按发行人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扣除适用情况下的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入账;

(4)处置衍生工具的投资收益于成交日确认,并按处置衍生工具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扣除适用情况下的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入账,同时转出已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5)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按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在回购期内逐日计提;

(6)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系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7)其他收入在本基金履行了基金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1.4.3.10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本基金的管理人报酬和托管费等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本基金接受相关服务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率法与直线法差异较小的则按直线法计算。

1.4.3.11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场内A类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3.12分部报告

经营分部是指本基金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

(1)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

(2)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

(3)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

如果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具有相似的经济特征,并且满足一定条件的,则合并为一个经营分部。

本基金目前以一个经营分部运作,不需要进行分部报告的披露。

1.4.3.13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1.4.4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1.4.4.1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变更。

1.4.4.2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估计变更。

1.4.4.3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1.4.5税项

1.4.5.1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的规定,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1.4.5.2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46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及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70号文《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同业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本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56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运营证券投资基金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90号文《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关于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自2025年8月8日起,对在该日期之后(含当日)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对在该日期之前已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包含在2025年8月8日之后续发行的部分)的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直至债券到期。

1.4.5.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修订)》及相关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除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及地方教育附加。

1.4.5.4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4.5.5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3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5]101号文《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4.6重要财务报表项目的说明

1.4.6.1货币资金

单位:人民币元

1.4.6.2交易性金融资产

单位:人民币元

1.4.6.3衍生金融资产/负债

1.4.6.3.1衍生金融资产/负债期末余额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衍生金融资产/负债余额。

1.4.6.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4.6.4.1各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期末余额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4.6.4.2期末买断式逆回购交易中取得的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买断式逆回购交易中取得的债券。

1.4.6.5其他资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其他资产余额。

1.4.6.6其他负债

单位:人民币元

1.4.6.7实收基金

1.4.6.7.1富国中证煤炭A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4.6.7.2富国中证煤炭C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申购含红利再投、转换入份额,赎回含转换出份额。

1.4.6.8未分配利润

1.4.6.8.1富国中证煤炭A

单位:人民币元

1.4.6.8.2富国中证煤炭C

单位:人民币元

1.4.6.9存款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1.4.6.10股票投资收益

单位:人民币元

1.4.6.11债券投资收益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债券投资收益。

1.4.6.1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

1.4.6.13贵金属投资收益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贵金属投资收益。

1.4.6.14衍生工具收益

1.4.6.14.1衍生工具收益一一买卖权证差价收入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衍生工具收益一一买卖权证差价收入。

1.4.6.14.2衍生工具收益一一其他投资收益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衍生工具收益一一其他投资收益。

1.4.6.15股利收益

单位:人民币元

1.4.6.16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单位:人民币元

1.4.6.17其他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1.4.6.18信用减值损失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信用减值损失。

1.4.6.19其他费用

单位:人民币元

1.4.7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1.4.7.1或有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重大或有事项。

1.4.7.2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日,本基金无需要披露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4.8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4.8.1承诺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承诺事项。

1.4.8.2其他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1.4.8.3财务报表的批准

本财务报表已于2026年4月17日经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