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398 证券简称:*ST沐邦 公告编号:2026-060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九江街1099号6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已于会前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涂园华女士召集并主持,与会董事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终止并将节余、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鉴于公司已进入预重整程序,叠加光伏行业深度调整,原募投项目实施基础已发生重大变化。为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落实监管要求、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对部分募投项目予以结项、终止并将节余、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终止并将节余、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聘任杨冬林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分管非经营业务)兼董事会秘书。杨冬林先生的上述职务,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特此公告。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3398 证券简称:*ST沐邦 公告编号:2026-062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1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聘任杨冬林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分管非经营业务)兼董事会秘书。杨冬林先生的上述职务,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杨冬林先生个人简历见附件。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杨冬林先生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认为杨冬林先生拥有5年以上金融从业及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经验,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专业能力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中相关条款规定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杨冬林先生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冬林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特此公告。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杨冬林先生个人简历
杨冬林,男,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曾任职于招商证券、长江证券、银河证券等国内头部券商,历任副总经理、总经理等管理职务;2023年12月至2026年2月任聆达股份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证券投资顾问资格证书等多项专业资格证书,具备丰富的资本市场融资、并购重组和破产重整经验。2021年至2023年,受邀担任教育部立项并由全国金融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实施的“财富管理国家级专业简介与教学标准制定项目专家组”成员。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冬林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中相关条款规定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证券代码:603398 证券简称:*ST沐邦 公告编号:2026-061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终止并将
节余、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拟结项募投项目名称:“收购豪安能源100%股权项目”,原计划投入募集资金46,500.00万元,已投入金额34,500.00万元,项目合计节余资金12,010.56万元(其中1.86万元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12,008.70万元存放于临时管理人账户中;上述金额差异系账户结息所致),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本次拟终止募投项目名称:“10,000吨/年智能化硅提纯循环利用项目”,原计划投入募集资金57,288.93万元,已投入金额4,789.35万元,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合计52,558.44万元(其中0.40万元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52,558.03万元存放于临时管理人账户中;上述金额差异系账户结息所致),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相关审议程序:本次结项、终止募投项目并将节余、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已于2025年11月18日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鉴于公司已进入预重整程序,叠加光伏行业深度调整,原募投项目实施基础已发生重大变化。为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落实监管要求、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予以结项或终止。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沐邦高科”)于2024年2月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1,007,017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01,750,948.91元。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928号)同意注册。
2024年2月6日,扣除相关承销保荐费人民币12,587,843.96元后的募集资金余款人民币1,405,301,480.90元已全部到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1,007,017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4〕0011000071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6年4月30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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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募集资金余额中1.86万元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12,008.70万元存放于临时管理人账户中(上述金额差异系账户结息所致)。
注2:募集资金余额中0.40万元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52,558.03万元存放于临时管理人账户中(上述金额差异系账户结息所致)。
公司2024年、2025年内存在挪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逾期未归还和募集资金被司法强制划扣的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2026年4月28日,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余额64,566.73万元。公司已通过借入外部资金并汇入公司临时管理人账户,专项用于弥补被违规占用的募集资金缺口的方式完成整改。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的整改详情请见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披露的保荐机构国金证券出具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整改的核查意见》。
二、本次募投项目结项、终止并将节余、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及原因
(一)结项募投项目情况
1、项目基本情况
本次拟结项募投项目为“收购豪安能源100%股权项目”,系公司以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张忠安、余菊美(以下简称“业绩承诺义务人”)支付98,000万元购买内蒙古豪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安能源”或“标的公司”)100.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豪安能源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中,公司拟使用46,500万元募集资金支付股权转让款,并已于2022年5月完成过户。
2、结项原因及节余金额
公司收购豪安能源100%股权交易完成后,因豪安能源2023年度至2025年度均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公司与业绩承诺义务人签订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业绩承诺义务人应补偿公司全部交易对价98,000.00万元。公司尚未支付的23,900.00万元股权转让款不再继续支付,其中12,000.00万元原拟以募集资金支付,该部分募集资金支付义务随之终止,形成募投项目节余资金。
至此,收购豪安能源100%股权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支付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项目投资已实质性完结。鉴于标的股权已完成过户、募集资金投资义务已终结,该募投项目具备充分的结项条件。截至目前,项目节余募集资金12,010.56万元(其中1.86万元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12,008.70万元存放于临时管理人账户中)。
(二)拟终止募投项目情况
1、项目基本情况及剩余金额
本次拟终止的募投项目为“10,000吨/年智能化硅提纯循环利用项目”,计划总投资金额为71,519.11万元,其中公司计划使用57,288.93万元募集资金用于该项目建设。10,000吨/年智能化硅提纯循环利用项目能够实现废硅料的综合循环利用,低成本生产出符合单晶硅原料要求的高纯多晶硅原料,避免公司原材料浪费的同时,该项目生产出的高纯多晶硅可以作为公司生产硅棒、硅片的原材料。截至目前,该项目募集资金累计投入比例为8.36%;剩余募集资金52,558.44万元。
2、拟终止原因
公司拟终止投资“10,000吨/年智能化硅提纯循环利用项目”,主要原因包括:
(1)行业产能阶段性过剩,项目经济效益预期已发生根本性改变:2024年2月募集资金到账以来,多晶硅市场价格整体呈持续下行趋势,尽管期间出现过阶段性反弹,但供需关系的根本性失衡导致价格反弹未能持续,行业整体仍处于低位运行状态。在价格长期低迷的背景下,以废硅料回收提纯制备多晶硅的成本优势已被大幅削弱,项目原定经济效益评价所依据的市场价格假设已发生根本性改变。继续推进该项目,将面临投资回报远不及预期甚至投产即亏损的重大风险。
(2)光伏行业政策导向发生根本性转变:近年来,国家层面明确释放光伏产业“反内卷”、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信号,核心导向为优化存量产能、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在此背景下,公司拟投资的该项目在规模体量、技术层级方面均不具备跻身先进产能的比较优势,继续投入建设将面临与行业调控方向相背离的实质性风险,亦不利于公司在当前的行业周期中集中资源保护流动性、化解经营困局。
(3)公司经营面临困难,项目已不具备继续推进的资金条件与实际基础:2024年度和2025年度,公司已连续出现大额亏损。2025年末,公司流动资产远低于流动负债,短期偿债压力较大。在公司流动性极度紧张的背景下,继续投入资金建设该项目将进一步加剧公司资金紧张状况。同时,该项目自募集资金到账以来,因行业环境变化及公司自身面临一定困难,已经历多次延期,至今未形成实质性产能建设,短期内不具备恢复建设的客观条件。
综上,基于前述行业趋势、国家政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等综合考虑,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经审慎评估,决定终止“10,000吨/年智能化硅提纯循环利用项目”等相关投资。
(三)节余及剩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将结项项目节余资金12,010.56万元、终止项目剩余资金52,558.44万元,合计64,569.00万元(其中2.27万元现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实际金额以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剩余64,566.73万元存放于临时管理人专户)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专项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周转。
上述节余、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公司将办理相关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手续。专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三、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结项、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系公司结合行业趋势、自身经营及资金状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助于提高剩余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缓解流动性压力,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本次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长远健康发展。
四、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5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终止并将节余、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结项募投项目“收购豪安能源100%股权项目”、终止募投项目“10,000吨/年智能化硅提纯循环利用项目”,并将上述项目节余、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控股股东将本事项作为临时提案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5月15日收到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3.12%股份的股东江西沐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发来的《关于向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终止并将节余、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直接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的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前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的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3398 证券简称:*ST沐邦 公告编号:2026-063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
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股东会有关情况
1.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
2025年年度股东会
2.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5月28日
3.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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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提案人:江西沐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2.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26年4月30日公告了股东会召开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3.12%股份的股东江西沐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在2026年5月15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会召集人。股东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5月15日收到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3.12%股份的股东江西沐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发来的《关于向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终止并将节余、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直接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提案的详细内容如下:鉴于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预重整程序,叠加光伏行业深度调整,原募投项目实施基础已发生重大变化。为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落实监管要求、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日常经营资金需求,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对募投项目“收购豪安能源100%股权项目”予以结项,对“10,000吨/年智能化硅提纯循环利用项目”予以终止,并将结项项目节余资金、终止项目剩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26年4月30日公告的原股东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会的有关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6年5月28日15:00
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九江街1099号6楼会议室
(二)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5月28日
至2026年5月2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股东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0为临时提案,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余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2、3、4、5、6、8、9、10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6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6年5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