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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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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6-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皓宸医疗 公告编号:2026-014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2026年5月19日(星期二)下午14点45分

(2)会议地点: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9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陆璐女士

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2、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6人,代表股份203,83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656%。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4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1%。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3人,代表股份203,28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005%。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3人,代表股份3,80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51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2人,代表股份3,28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0%。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对《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55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3%;反对17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0%;弃权9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2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310%;反对17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92%;弃权9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98%。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40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89%;反对33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4%;弃权9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7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796%;反对33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06%;弃权9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98%。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39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64%;反对3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8%;弃权9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481%;反对3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22%;弃权9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98%。

(四)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5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2%;反对20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7%;弃权11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8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445%;反对20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11%;弃权11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44%。

(五)审议通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49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6%;反对22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8%;弃权1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367%;反对22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52%;弃权1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81%。

(六)审议通过《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5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9%;反对22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8%;弃权9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8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314%;反对22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52%;弃权9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35%。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52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5%;反对20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7%;弃权9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9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391%;反对20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11%;弃权9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98%。

(八)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申请银行贷款并由公司及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53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5%;反对19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8%;弃权9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049%;反对19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54%;弃权9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9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王鹏律师和甄朝勇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2026年5月19日下午14:45在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9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6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股东会届次、股东会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其他事项等,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共审议8项议案,为《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申请银行贷款并由公司及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上述议案及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2026年4月29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及/或股东授权代表,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共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54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1%。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203,28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00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12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3,801,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525%。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股东会的全部议案并进行了表决。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方式,其中,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3,55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3%;反对17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0%;弃权9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52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310%;反对17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92%;弃权9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98%。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3,40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89%;反对33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4%;弃权9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37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796%;反对33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06%;弃权9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98%。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3,39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64%;反对3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8%;弃权9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3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481%;反对3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22%;弃权9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98%。

(4)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3,5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2%;反对20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7%;弃权11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48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445%;反对20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11%;弃权11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44%。

(5)审议通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03,49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6%;反对22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8%;弃权1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4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367%;反对22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52%;弃权1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81%。

(6)审议通过《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3,5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9%;反对22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8%;弃权9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48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314%;反对22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52%;弃权9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35%。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3,52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5%;反对20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7%;弃权9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49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391%;反对20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11%;弃权9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98%。

(8)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申请银行贷款并由公司及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3,53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5%;反对19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8%;弃权9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50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049%;反对19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54%;弃权9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98%。

根据有关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票的计票/监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上述议案获得有效通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上述议案获得通过的有表决权数量的要求。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签字):______________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王 鹏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甄朝勇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