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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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6-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5090 证券简称:九丰能源 公告编号:2026-055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New Sources Investment Limited等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27号)核准,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九丰能源”)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2,000,000张募集配套资金,种类为可转换为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照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00,0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80,158,679.25元,上述款项已于2023年2月28日全部到账。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证报告》。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确立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22日、2026年5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将人民币37,200.00万元用于投资建设55,000Nm3/h焦炉气碳减排综合利用项目(以下简称“易安项目”),人民币12,800.00万元及募集资金专户孳息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四川远丰森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山西易安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易安”)、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广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中信成分”)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确立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远丰森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易安新能源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丙方(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九丰能源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55,000Nm3/h焦炉气碳减排综合利用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相关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回收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或产品购买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杨斌、赵巍、张天亮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丙方接收账户对账单的邮箱地址为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杨斌、赵巍、张天亮的邮箱地址。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三方监管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特此公告。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