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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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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6-05-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785 证券简称:恒运昌 公告编号:2026-019

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5月21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铁岗社区桃花源智创小镇功能配套区B栋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乐卫平先生主持,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9人;

2、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逐项审议《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5.01、议案名称:《关于确认在公司兼任职务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02、议案名称:《关于确认不在公司兼任职务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03、议案名称:《关于确认独立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逐项审议《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7.0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0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0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0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05、议案名称:《关于制定〈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06、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07、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08、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09、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议案6、议案7.01、议案7.0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2、深圳市恒运昌投资有限公司、乐卫平、深圳市恒运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恒运昌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俞日明已对议案5.01回避表决,其合计持有的37,292,768股未计入议案5.01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3、议案5、议案7涉及逐项表决,子议案经逐项表决均获得通过;

4、议案3、议案4、议案5.01、议案5.02、议案5.03、议案7.09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5、本次股东会听取了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柯燕军、何子彬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