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21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 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8日
3.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苍工路368号
4.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 主持人:董事长蒋陆峰先生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2人,代表股份252,508,3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1835%。
其中:
1. 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247,535,1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0573%。
2.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90人,代表股份4,973,1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262%。
3.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90人,代表股份4,973,1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262%。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表决情况如下:
1. 表决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422,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0%;反对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弃权7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87,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47%;反对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6%;弃权7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77%。
2. 表决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422,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0%;反对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弃权7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87,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47%;反对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6%;弃权7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77%。
3. 表决通过《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419,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8%;反对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弃权7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84,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44%;反对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6%;弃权7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80%。
4. 表决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492,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7%;反对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57,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23%;反对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6%;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5. 表决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421,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6%;反对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弃权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86,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46%;反对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6%;弃权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78%。
6. 表决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422,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0%;反对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弃权7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87,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47%;反对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6%;弃权7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7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张强律师、吴婧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