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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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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6-05-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6-041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21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5号楼北京文津国际酒店四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翼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8人,代表股份186,038,3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5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02,338,6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5人,代表股份83,699,7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2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5人,代表股份12,615,5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4人,代表股份12,615,4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51%。

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出席人员资格等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提案1.00《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557,9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43%;反对1,226,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92%;弃权25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35,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654%;反对1,226,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04%;弃权25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42%。

本项提案表决结果:本项提案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作了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4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提案2.00 《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494,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01%;反对1,266,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07%;弃权27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71,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621%;反对1,266,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375%;弃权27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05%。

本项提案表决结果:本项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3.00 《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171,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67%;反对1,741,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59%;弃权12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4,171,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67%;反对1,741,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59%;弃权12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

本项提案表决结果:本项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4.00 《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公司实收股本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511,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93%;反对1,399,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25%;弃权12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88,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968%;反对1,399,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973%;弃权12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59%。

本项提案表决结果:本项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5.00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2,050,0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62%;反对3,860,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53%;弃权12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27,1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854%;反对3,860,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040%;弃权12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7%。

本项提案表决结果:本项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6.00 《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1,892,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13%;反对4,017,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97%;弃权12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469,3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346%;反对4,017,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492%;弃权12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62%。

本项提案表决结果:本项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7.00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13,142.5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以及办理授信额度项下借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918,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83%;反对951,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15%;弃权16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496,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262%;反对951,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29%;弃权16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09%。

本项提案表决结果:本项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8.00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377,9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75%;反对1,533,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43%;弃权12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955,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386%;反对1,533,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563%;弃权12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51%。

本项提案表决结果:本项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现场见证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崔兢赫、张宇侬律师就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进行了审核、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