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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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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6-05-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076 证券简称:*ST宁视 公告编号:2026-40

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2026年5月21日15时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21日15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21日9:15 - 15:0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上午9:15 - 9:25,9:30 - 11:30,下午13:00 -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河南省开封市郑开大道296号自贸大厦B座5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主持人: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荆毅民先生

6、会议的召开: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26,05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308%。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90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71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4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94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7,77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355%。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93人,代表股份1,77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95%。

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荆毅民先生担任现场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认真审议,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65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4%;反对8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8%;弃权3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752%;反对8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62%;弃权3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86%。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65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4%;反对8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5%;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752%;反对8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24%;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24%。

表决结果:通过。

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作了2025年度述职报告。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59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9%;反对14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1%;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759%;反对14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17%;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24%。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65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3%;反对8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6%;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696%;反对8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80%;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24%。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65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4%;反对8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5%;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752%;反对8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24%;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24%。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6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5%;反对9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9%;弃权3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4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611%;反对9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71%;弃权3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17%。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59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8%;反对14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2%;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703%;反对14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74%;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24%。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65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2%;反对8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8%;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315%;反对8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62%;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2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65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4%;反对8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5%;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752%;反对8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24%;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2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65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4%;反对8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8%;弃权3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752%;反对8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62%;弃权3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8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11、审议通过《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逐项表决如下:

11.0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65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4%;反对8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5%;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752%;反对8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24%;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24%。

表决结果:通过。

11.0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65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4%;反对8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5%;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752%;反对8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24%;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24%。

表决结果:通过。

11.0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64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0%;反对9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9%;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4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005%;反对9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71%;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24%。

表决结果:通过。

11.04《关于修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59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8%;反对14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2%;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703%;反对14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74%;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24%。

表决结果:通过。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注:上述数据存在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乔营强和张志伟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关于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站),主要法律意见如下:“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