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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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01版)

2026-05-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1版)

(c) 乙方已完成基金扩募及新增出资的实缴出资,并已在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扩募及基金信息变更备案。

(3)乙方应于上述第(2)款所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第二期转让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6 第三期转让款项及其支付

(1)第二期转让款项依约支付完毕,且甲方完成向本次交易向标的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税事项并取得完税凭证或税务机关出具的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第三期转让款项。

(2)本次股份转让第三期转让款项为转让款项总对价的13%。

3.7 税务承担与申报保证

……

3.8 双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

……

3.9 各方同意,如本协议任一期对价支付时未发生本协议第2.3条约定的除息事项,但后续对价支付时发生了本协议第2.3条约定的除息事项,则前述后续对价支付时:(1)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扣除除息分红金额后转让款项总对价及本协议约定的后续对价的支付比例予以支付;(2)应按照扣除除息分红金额后转让款项总对价对已经支付的对价进行调整,并在支付后续对价时抵扣乙方多支付部分的对价。

3.10 无论本协议有何等约定,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需支付的全部转让对价应于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后30个自然日内支付完毕。各方应充分预估并沟通办理税务申报、基金扩募及新增出资的实缴出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扩募及基金信息变更备案等付款前置程序所需时间,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的时间,使得乙方支付转让对价的时间符合本条前述约定。

第四条 甲方的承诺和保证

于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向乙方作出下述陈述、保证和承诺:

……

4.7 其所持有的标的股份系其合法取得的,且未设置未向乙方披露的质押或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如已设置质押,须于股份交割之前办理解除质押登记。

4.8 其所持有的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担保权益和其他任何限制权、优先权等第三方权利或利益,也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被限制的情形,不涉及任何权属纠纷或任何司法、仲裁或行政程序。

第五条 乙方的承诺和保证

……

5.4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双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信息披露、减持额度的规定。同时,乙方承诺在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的12个月内不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第六条 通知

……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本协议任何一方如实质性违反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相关条款,则构成其对本协议的违约,但不可抗力、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或协议另一方不配合等原因导致其违约的除外。本协议任何一方存在或发生违约行为的,守约方有权(1)按本协议约定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或补偿因此给守约方及/或标的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2)要求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继续履行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或补偿因此给守约方及/或标的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

7.2 若转让方因其自身原因未按照本协议第3.4条第(1)款约定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的,乙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并给予合理的宽限期;若违约方在乙方指定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完毕,违约方在宽限期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乙方已经支付的本次股份转让款项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此外,乙方有权根据第9.3条解除本协议且转让方应在本协议解除后十个工作日内配合将乙方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项及孳息从甲方指定账户中退还给乙方。

7.3 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支付任何一笔转让款,相关守约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并给予合理的宽限期;若乙方在相关守约方指定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完毕,乙方应在宽限期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应付未付款项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此外,甲方有权根据第9.2条选择解除本协议且受让方应在本协议解除后十个工作日内配合将甲方已转让的股权退还转让给甲方。乙方需承担交易相关的所有税款与损失。

7.4 守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索赔应向违约方书面提出。利息将按提出索赔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引起索赔的损失发生之日起算,直至全额支付索赔之日。

7.5 由于任何一方构成违约事项而引起的任何费用、损失、开支,其中包括守约方因违约方而承担的任何损失及因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会计师费、评估费及其他费用),违约方应予以赔偿。

第八条 保密条款

……

第九条 本协议的生效

9.1 本协议于各方签署(协议方为法人的,由法人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方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9.2 当发生下列任一事项时,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1)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任何一笔转让款的,且在甲方指定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完毕的;

(2) 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及承诺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或无法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9.3当发生下列任一事项时,乙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1)甲方因自身原因未按本协议约定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等手续,且在乙方指定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完毕的;

(2)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及承诺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完成或无法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3)本次股份转让的股份上被设定第三方权益限制、存在被查封、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被限制等情形或存在权属纠纷或涉及司法、仲裁或行政程序,经乙方督促后在合理时间内仍不能消除违约。

第十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0.1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有关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和履行及由此产生的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国法律。但是,如果中国法律未对与本协议有关的事项加以规定,则应参照一般国际商业惯例。

10.2 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不能解决或一方不愿通过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10.3 本条所述之争议系指各方对协议效力、协议内容的解释、协议的履行、违约责任、以及因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一切争议。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11.1 除非另有说明,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或者延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视为其对该项权利的放弃;任何对权利的单独或者部分的行使,不应视为妨碍其他权利的行使。

11.2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委托给第三者或向其提供担保,或其他类似行为。

11.3 本协议签订后如各方就本协议签订有关的补充协议,均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二者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如有多份补充协议,以签署时间较后的补充协议为准。

11.4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每份文本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受到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中所涉及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补充协议,协议转让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查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能否实施完成及最终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联合水务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五)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以备查询。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联合水务(亚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俞伟景

签署日期:2026年5月21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联合水务(亚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俞伟景

签署日期:202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