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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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6-05-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477 证券简称:巨星农牧 公告编号:2026-059

债券代码:113648 债券简称:巨星转债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652号)同意注册,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巨星农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908,811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7.5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7,065,985.49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8,201,479.8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8,864,505.63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4月21日全部到位,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川华信验2026第0009000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崇州巨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州巨星”)、雅安巨星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安巨星”)与保荐机构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证券”)、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6年4月21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注: 上述募集资金账户中含部分已发生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129394051178账户作为母公司账户后续将向崇州林秀公猪站建设项目、雅安巨星三江智慧化养猪园区项目的募集账户转入相应募集资金。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协议,巨星农牧简称“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简称“乙方”、世纪证券简称“丙方”,上述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129394051178,截止2026年4月21日,专户余额为22,179.53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及合规条件下与其他募集资金账户划转,除上市公司根据法规完成决策程序改变募投资金用途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汉璞、马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七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9、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7年12月31日解除,因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等法律规定仍需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情形除外。

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起失效。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换持续督导机构的,本协议自甲丙双方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各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及监管部门关于廉洁从业的相关规定,禁止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行为,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各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合法合理营销方式的除外。任何一方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款规定,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应赔偿由此给协议另一方造成的相应损失。

13、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并按其届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4、就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和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15、本协议一式6份,甲、乙、丙三方各持1份,向监管机构视其监管要求报备1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协议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根据协议,巨星农牧简称“甲方1”、崇州巨星简称“甲方2”(以上主体合称“甲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简称“乙方”、世纪证券简称“丙方”,上述四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431020100101989291,截止2026年4月21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及合规条件下与其他募集资金账户划转,除上市公司根据法规完成决策程序改变募投资金用途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汉璞、马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个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七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9、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本协议解除,即2027年12月31日或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之日,以二者晚到的时间为解除日。

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起失效。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换持续督导机构的,本协议自甲丙双方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各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及监管部门关于廉洁从业的相关规定,禁止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行为,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各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合法合理营销方式的除外。任何一方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款规定,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应赔偿由此给协议另一方造成的相应损失。

13、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并按其届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4、就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和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15、本协议一式6份,甲、乙、丙三方各持1份,向监管机构视其监管要求报备1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协议3:《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根据协议,巨星农牧简称“甲方1”、雅安巨星简称“甲方2”(以上主体合称“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简称“乙方”、世纪证券简称“丙方”,上述四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51050169830800000982,截止2026年4月21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及合规条件下与其他募集资金账户划转,除上市公司根据法规完成决策程序改变募投资金用途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汉璞、马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个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七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9、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7年12月31日解除,因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等法律规定仍需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情形除外。

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起失效。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换持续督导机构的,本协议自甲丙双方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各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及监管部门关于廉洁从业的相关规定,禁止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行为,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各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合法合理营销方式的除外。任何一方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款规定,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应赔偿由此给协议另一方造成的相应损失。

13、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并按其届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4、就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和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15、本协议一式6份,甲、乙、丙三方各持1份,向监管机构视其监管要求报备1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