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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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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暨签订合伙协议的公告

2026-05-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6-025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暨签订合伙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凯博共创(湖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投资基金”、“凯博基金”或“合伙企业”,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核定为准)

● 投资主要领域/投资方向:新能源电池产业供应链及其他新兴产业领域的项目

● 投资金额及在投资基金中的占比及身份: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海目星”)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20,000万元人民币认购投资基金12.5%的份额

● 本次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对外投资在总经理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 相关风险提示:

1、投资基金的设立尚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及登记,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2、由于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本次投资将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且基金运行过程中将受宏观政策、经济环境、行业周期、被投资企业经营管理、交易方案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面临短期内无合适标的、投资效益不达预期、基金出现亏损等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作情况概述

(一)合作的基本概况

为挖掘战略发展新机会,加快产业融合,提升自身综合实力,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公司拟与凯博(湖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博资本”)、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新航”)、果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果下科技”)、深圳市盛泽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泽新材料”)及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德股份”)签署合伙协议,以自有资金与该等主体共同投资设立凯博基金。凯博基金设立时的首期规模为人民币160,000万元,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20,000万元,占凯博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12.50%。

合伙企业的投资领域主要为新能源电池产业供应链及其他新兴产业领域的项目,经营期限为20年,自成立之日(指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确认,合伙企业作为基金产品的存续期限为10年,自首次交割日起计算,其中投资期为自首次交割日起6年。投资期届满后,经管理人提议并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延长两次,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投资期(含延长期)届满后,合伙企业即进入退出期。

本次投资中公司未对其他投资人承担保底收益、退出担保等或有义务。

(二)审批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在总经理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1、凯博资本基本情况

2、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3、其他基本情况

凯博资本作为本次合作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具备规范的运营模式与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并已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登记编号:P1072908。

4、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凯博资本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未计划增持公司股份,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与第三方不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二)除上市公司外的有限合伙人

1、中创新航基本情况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2、诺德股份基本情况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3、果下科技基本情况

最近一年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4、盛泽新材料基本情况

三、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基金具体信息

管理人/出资人出资情况

(二)投资基金的投资模式

合伙企业将主要对新能源电池产业供应链及其他新兴产业领域的项目(含子基金及项目,包括在中国设立或运营的或与中国有重要关联的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或类似权益)进行投资。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合同主体共同签订《凯博共创(湖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合同主体

普通合伙人:凯博(湖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凯博基金的管理人)

有限合伙人一: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二:深圳市盛泽新材料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三: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四: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五:果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伙企业

2.1 合伙目的

合伙企业的目的是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积极寻找和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的优质企业或项目,重点投资于新能源电池产业供应链的优质项目,同时捕捉其他新兴产业的投资机会,为合伙人获取投资回报。合伙企业的全部闲置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待投资、待分配及合伙企业费用备付的现金、预留的合伙事务执行费,在不影响合伙企业投资业务的前提下,可由管理人自主决定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或与前述某类投资风险水平相当的其他临时投资。

2.2 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企业注册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2.3 合伙期限

2.3.1 管理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发出的首次缴款通知中载明的付款到期日为合伙企业首次交割的日期(“首次交割日”)。各合伙人同意管理人有权在本协议签署后自行决定合伙企业的首次募集完成。

2.3.2 合伙企业在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期限为二十(20)年(“经营期限”),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指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

2.3.3 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确认,合伙企业作为基金产品的存续期限(“存续期”)为十(10)年,自首次交割日起计算,其中投资期为自首次交割日起陆(6)年。投资期届满后,经管理人提议并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延长两次,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1)年;投资期(含延长期)届满后,合伙企业即进入退出期。若合伙企业存续期届满时,仍有投资项目未实现退出,且预计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后实现退出的,经管理人提议并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延长合伙企业存续期两次,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1)年。

2.4 合伙企业费用及管理费

合伙企业应承担与合伙企业之设立、投资、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

的费用(“合伙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办费、管理费、托管费等。

在投资期(含延长期)内,合伙企业每年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以全体合伙人实缴资本为计提基数;退出期内,合伙企业每年将按照届时未退出投资成本

为计提基数;退出延长期内,合伙企业无须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如合伙企业存在后续募集的,则管理人有权就后续募集合伙人追加收取自首次交割日起的管理费,并视为后续募集合伙人于首次交割日即已入伙并按期缴付出资计算其应补缴的管理费。

(三)合伙人及出资

3.1 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设立时的首期规模为人民币16(壹拾陆)亿元,由全体合伙人缴纳,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如下:

所有合伙人均应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对合伙企业出资。

3.2 出资缴付

各合伙人的出资应按照管理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的要求缴付。

(四)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4.1 现金分配

4.1.1 除需要进行非现金分配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就合伙企业源于项目投资的可分配收入,合伙企业取得项目投资收入后,管理人应尽快制定收入分配方案并在管理人确定的合理时间内但不迟于取得项目投资收入的九十(90)日内,分配至各合伙人指定账户。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合伙企业经营的需要,可决定保留部分现金以支付合伙企业当期或近期可以合理预期的费用、履行债务和其他义务。

4.1.2 分配顺序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收入在扣除合伙费用后先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返还,再支付合伙人优先回报,如有余额再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配。

4.2 非现金分配

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管理人应尽最大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以避免非现金分配。但如果经合伙人一致同意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各方的利益,则管理人可以决定以非现金形式进行分配。如任何分配同时包含现金和非现金,每一合伙人所获分配中现金与非现金的比例应相同。

4.3 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因项目投资产生的亏损,由所有合伙人按相对实缴比例分担,合伙企业的其他亏损和债务由所有合伙人按各自相对认缴出资比例分担;但有限合伙人的分担额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4.4 对外债务承担

合伙企业清算时,合伙企业存在未清偿债务的,首先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五)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仅接纳一名普通合伙人,即凯博(湖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注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六)投资业务

6.1 投资领域与投资方式

投资行业:合伙企业将主要对新能源电池产业供应链及其他新兴产业领域的项目(含子基金及项目,包括在中国设立或运营的或与中国有重要关联的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或类似权益)进行项目投资。

6.2 投资决策委员会

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委派3名;认缴出资额达到2亿元的有限合伙人,有权委派1名观察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有关事项须经半数及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6.3 投资退出

合伙企业项目投资的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IPO、基础设施公募REITs、上市公司并购、股权转让、借壳/重组、份额转让、到期清算、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实施收购、出售企业的核心资产、与产生战略优势的公司或同行业的竞争者合并、被投资公司的管理层收购或管理层和现有股东共同回购等。

(七)违约责任

7.1普通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如普通合伙人发生违约,应按照协议相关条款处理。

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2有限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能按照普通合伙人发出的缴款通知规定时间缴付出资的,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该有限合伙人仍应缴付其应缴付出资,且就其未能依约缴付部分,应按照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武汉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执行费等支出。

(九)签署文本

本协议正本由各方分别签署后合成一份完整版本,各签署方各执壹份,合伙企业保存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各方同意,如有必要,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目的于本协议签署同时另行签署与本协议内容实质一致的简式版本,前述简式版本应当在签署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以及根据情况需要使用前述简式版本对外披露有关信息。前述简式版本与本协议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十)协议生效和修订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经代表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可对本协议进行修订。普通合伙人不得单方修改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明确约定由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的事项。任何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附属协议、单方决定或通知均属无效。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凯博基金的投向主要为新能源电池产业供应链及其他新兴产业领域的项目。本次参与投资设立基金,旨在通过投资基金挖掘战略发展新机会,加快产业融合,提升自身综合实力,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本次投资是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发展的前提下作出的投资决策,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不会对现有业务开展造成资金和财务压力,不会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亦不会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风险提示

投资基金的设立尚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及登记,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低等特点,公司本次对外投资可能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且投资过程可能面临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市场竞争、政策环境、拟投资项目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或本金损失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标的基金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