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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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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进展公告

2026-05-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96 证券简称:世嘉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8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2026年3月27日,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世嘉科技”)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即公司在取得光彩芯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20%股权的基础上,拟进一步增加对标的公司的投资,并拟与标的公司股东金帝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帝集团”)签署《金帝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光彩芯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即金帝集团拟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5,291,005.55元注册资本(占标的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9365%)以13,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本公司(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

二、交易进展情况

近日,标的公司已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金帝集团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6.9365%股权转让予本公司,该事项已获得标的公司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本公司已向金帝集团支付了股权转让总价款的50%,即6,500万元。本次交易的剩余对价将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进行支付。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或者自筹资金。

后续,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进展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

三、备查文件

1. 《光彩芯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表决情况记录》;

2. 《银行回单》。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796 证券简称:世嘉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9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世嘉科技”)于2026年5月18日召开了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根据会议决议,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业务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及供应商等,以下简称“业务相关方”)申请综合授信或其他履约义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及资金需求的实际情况,拟预计公司向控股子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合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72,000.00万元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3)。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孙公司昆山恩电开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电开”)拟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申请3,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业务,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波发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发特”)将在此授信额度内为恩电开提供3,1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并与宁波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7500BY26000672),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2.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 最高债权限额: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等值人民币3,100.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 保证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 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保理融资(包括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应收账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业务相关方签署的担保协议金额合计人民币38,2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44.27%,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4.4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合计人民币14,056.0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6.29%,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9.00%;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