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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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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6-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20 证券简称:韵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1

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5月26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6日(星期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9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慈溪市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源大道9号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7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21,148,4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182%。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61,559,6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53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9,588,8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52%;本次股东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74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2人,参加网络投票的37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9,900,1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60%。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经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份1,377.02万股。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聂腾云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提案1.00《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1,516,456,7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16%;反对4,25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5%;弃权44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5,208,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675%;反对4,25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66%;弃权44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59%。

提案2.00《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516,389,9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72%;反对4,2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7%;弃权50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5,141,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559%;反对4,2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23%;弃权50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17%。

提案3.00《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516,434,9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1%;反对4,27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9%;弃权44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5,186,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311%;反对4,27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24%;弃权44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66%。

提案4.00《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16,887,5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99%;反对4,18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4%;弃权7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5,639,2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867%;反对4,18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25%;弃权7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9%。

提案5.00《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16,277,6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98%;反对4,65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0%;弃权2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5,029,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685%;反对4,65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11%;弃权2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04%。

提案6.00《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07,369,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42%;反对13,552,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10%;弃权2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6,121,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974%;反对13,552,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259%;弃权2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6%。

提案7.00《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16,323,9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28%;反对4,56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8%;弃权26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5,075,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458%;反对4,56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30%;弃权26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2%。

提案8.00《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计划的议案》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50,952,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625%;反对8,68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943%;弃权26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3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0,952,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625%;反对8,68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943%;弃权26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3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李怡星、郑钰莹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27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