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322 证券简称:理工能科 公告编号:2026-032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6年5月25日,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宁波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甬保(高)字第K260056号),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尚洋”)承担最高限额为壹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二、担保审议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5年8月21日、2025年9月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对子公司北京尚洋提供总计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担保额度有效期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详见公司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本次公司为北京尚洋提供担保的事项在前述股东会授权的1亿元额度范围内。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二区38号楼1至6层全部内4层
法定代表人:欧江玲
注册资本:16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2年9月26日
主营业务:环保高新技术产品、仪器仪表的开发、生产(外埠生产)、销售;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污水处理的技术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承接计算机网络工程;环境监测;水污染治理;海洋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出租办公用房。
与公司的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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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3、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4、保证额度:人民币壹亿元整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7、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6,217,337.3元,均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北京尚洋提供保证担保,实际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22%。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形;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特此公告。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