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6年

5月29日

查看其他日期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6-05-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716 证券简称:*ST泉为 公告编号:2026-058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 月 28 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 5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 5 月 28 日 9:15-15:00。

4、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999 号 C 幢易贸大楼 2 层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褚一凡女士。

6、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1人,代表股份22,848,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7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1,26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9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1,579,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6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9人,代表股份3,243,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66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0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7人,代表股份1,579,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68%。

(3)公司全体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 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38,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08%;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8%;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34,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244%;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49%;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7%。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38,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08%;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8%;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34,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244%;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49%;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7%。

3、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38,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08%;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8%;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34,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244%;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49%;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7%。

4、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33,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80%;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8%;弃权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29,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641%;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49%;弃权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10%。

5、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33,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80%;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8%;弃权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29,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641%;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49%;弃权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10%。

6、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33,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80%;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8%;弃权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29,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641%;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49%;弃权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10%。

7、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86,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40%;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8%;弃权7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82,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275%;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49%;弃权7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76%。

8、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核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33,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80%;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8%;弃权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29,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641%;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49%;弃权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10%。

9、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等融资主体申请融资额度预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33,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80%;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8%;弃权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29,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641%;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49%;弃权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10%。

10、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子公司采购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33,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80%;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8%;弃权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29,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641%;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49%;弃权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10%。

11、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借款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29,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641%;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49%;弃权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29,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641%;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49%;弃权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10%。

12、审议通过《关于向下属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33,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80%;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8%;弃权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29,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641%;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49%;弃权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10%。

13、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29,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641%;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49%;弃权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29,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641%;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49%;弃权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10%。

14、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33,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80%;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8%;弃权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29,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641%;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49%;弃权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1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李威律师、廖嘉成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5 月 28 日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C0074号

致: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8日(星期四)14:30在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999号C幢易贸大楼2层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褚一凡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8日(星期四)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8日(星期四)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21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41人,代表股份22,848,25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784%。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2,738,7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5208%;

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698%;

弃权2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94%。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22,738,7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5208%;

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698%;

弃权2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94%。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22,738,7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5208%;

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698%;

弃权2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94%。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22,733,5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980%;

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698%;

弃权3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322%。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同意22,733,5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980%;

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698%;

弃权3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322%。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同意22,733,5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980%;

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698%;

弃权3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322%。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22,686,9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2940%;

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698%;

弃权7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361%。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核销的议案》

同意22,733,5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980%;

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698%;

弃权3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322%。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等融资主体申请融资额度预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22,733,5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980%;

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698%;

弃权3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322%。

(十)表决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子公司采购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22,733,5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980%;

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698%;

弃权3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322%。

(十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借款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3,129,1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4641%;

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6049%;

弃权3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9310%。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广东国立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泉为绿能投资(海南)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十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向下属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预计的议案》

同意22,733,5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980%;

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698%;

弃权3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322%。

(十三)表决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3,129,1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4641%;

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6049%;

弃权3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9310%。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广东国立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泉为绿能投资(海南)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十四)表决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同意22,733,5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980%;

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698%;

弃权3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322%。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九)项、第(十)项、第(十四)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项至第(八)项议案、第(十二)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一)项及第(十三)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负 责 人 孙新媛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 威 廖嘉成

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