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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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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2026-06-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121 证券简称:卓然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6

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委员会已立案受理,暂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工程结算款65,108,120.06元(具体以法院委托的工程造价鉴定结果为准)及利息,暂合计67,940,323.3元,及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仲裁金额为申请人单方主张的金额,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涉案请求金额并非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结果,最终的裁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预计本次仲裁案件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本次仲裁结果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期间损益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仲裁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近日,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卓然股份”)收到舟山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关于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工建设”)起诉公司的《仲裁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因与公司相关项目存在工程款纠纷,中石化工建设以公司为被申请人一、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二,向舟山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仲裁委员会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2610K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

被申请人一: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1614843Q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4楼D座

法定代表人:张锦红

被申请人二: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3734W

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长风商务区谐园路9号

法定代表人:徐万明

(二)申请人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立即支付工程结算款 65,108,120.06 元(具体以法院委托的工程造价鉴定结果为准)及利息,利息以被申请人一逾期支付工程款金额为本金,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为准(一年以内4.35%),自2024年12月15日计至实际支付日止,暂计至2025年12月14日利息2,832,203.22元,合计67,940,323.3 元;

2.裁决被申请人二对被申请人一欠付的上述工程款承担补充责任;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

(三) 申请人列举的事实与理由

2019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二签订分包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担乙烯装置项目相关设备、钢结构、工艺管道全部详细施工图相关内容安装施工任务;开工日期为2019年7月30日(以发包人开工令或确认的开工报告为准),中交日期为2020年9月30日;合同约定本工程固定价款为9770万元,合同价款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计价方式计取,承包工程范围以项目工程量为基准确定,正式施工图纸下发后由承包人核对工程量,工程量变化后增加部分按约定单价调整,设计变更按实结算;固定总价部分工程量变动超过±3%的,超出部分按双方约定单价调整,超出工程量或施工范围部分另行结算。

2020年,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签订《三方协议》,就案涉乙烯装置项目分包合同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申请人系经被申请人一招标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施工单位,原合同价格为被申请人一招标确认价格;被申请人一认可被申请人二与申请人签订的原分包合同,由被申请人一负责办理对被申请人二的结算及付款手续,被申请人二负责办理对申请人的结算及付款手续。案涉项目已于2022年8月实现一次投料试车成功,于2022年9月签署《工程交工验收证书》,截至申请仲裁之日已正常投用两年多,运行情况良好。申请人依照三方协议约定,于2023年11月15日同时向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提交了结算资料;根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一应于收到结算资料后12个月内完成结算审定,但截至仲裁申请之日,被申请人一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审定工作,未提出实质性异议,也未依照三方协议约定向被申请人二足额支付工程结算款。

根据申请人统计,截至仲裁申请之日,被申请人二累计已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8,374万元,至少尚欠申请人工程款本金及利息暂合计67,940,323.3元(最终金额以仲裁机构委托的工程造价鉴定结果为准)未予支付。

三、公司对合同纠纷案情况说明

本次仲裁纠纷系各方就案涉工程款项结算标准存在商业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所致。公司不认可中石化工建设提出的仲裁请求,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积极应诉,通过合法途径坚决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案件的仲裁金额为申请人单方提起仲裁主张的请求金额,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涉案金额并非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最终的裁决结果尚未确定。公司预计本次仲裁案件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仲裁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为准。公司将根据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风险提示

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最终裁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尽管公司将依照法定程序积极应诉,坚决维护公司自身合法权益,但仲裁程序本身存在固有风险,结果仍具有不确定性。若后续仲裁机构作出不利于公司的生效裁决,公司可能需承担支付工程款、利息等相关责任,将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密切跟进案件审理进展,遵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在财务报表中充分预估可能产生的负债或损失。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日

证券代码:688121 证券简称:卓然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7

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内蒙古宝丰煤基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重复起诉

●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设备买卖、安装合同货款及违约金等合计5,699.52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法院驳回原告的重复起诉,该司法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次诉讼案件仍处于一审审理阶段,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公司已经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应诉。诉讼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卓然(靖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然靖江”)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下简称“前案”),要求内蒙古宝丰煤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到货款、安装调试款、质保金及逾期利息暂计总额为2,900.00万元。前案已历经三次开庭,法庭组织双方进行了多轮证据交换和质证,并对鉴定范围等关键问题作出明确指示。截至目前该案仍处于一审审理阶段,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

在前案审理期间,宝丰公司就同一合同争议,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6年3月,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卓然靖江收到灵武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6)宁0181民初2793 号】等相关材料。在此次诉讼中,宝丰公司主张解除其与卓然靖江之间的合同、并要求卓然靖江返还货款、支付违约金等合计金额5,699.52万元,同时,因公司为卓然靖江唯一股东,其要求公司对卓然靖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宝丰公司就同一事实和诉讼标的的再次起诉行为,公司及卓然靖江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向法院正式提交了《关于请求法院驳回宝丰公司恶意重复起诉的意见》,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宝丰公司的同案恶意重复起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

近日,针对上述再次起诉行为的案件已由法院作出裁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已出具民事裁定书【(2026)宁0181 民初 2793号】,认定宝丰公司的起诉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禁止的重复起诉。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宝丰公司的起诉?。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涉及诉讼主要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卓然靖江与宝丰公司在?买卖合同款项结算事宜上存在商业分歧?。鉴于本次诉讼法院驳回原告起诉,该司法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次诉讼案件仍处于一审审理阶段,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公司已经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应诉。诉讼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三、风险提示

(一)案件审理结果不确定性风险

本案当前仍处于一审审理程序中,最终裁判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尽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卓然靖江认为自身已全面适当履行涉案合同约定义务,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积极应诉,通过合法途径坚决维护公司自身合法权益,但诉讼程序本身存在固有风险与结果不确定性。若后续法院作出不利于公司的生效判决,公司可能需承担返还货款、支付违约金等相关责任,该结果将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密切跟进案件审理进展,严格遵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在财务报表中充分预估可能产生的负债或损失。

(二)交易对手偿付能力不足风险

本案目前仍在审理过程中,即便后续法院支持公司及子公司追讨案涉款项的诉讼请求,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仍可能因交易对手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财务流动性不足或资产可变现能力受限等原因,导致公司无法有效收回全部涉案款项,进而使该笔应收债权形成实际坏账损失,对公司现金流稳定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案涉《销售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人民币2,879.50万元。针对该笔应收款项,公司已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内部会计政策计提坏账准备287.95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公司将根据本案诉讼进展情况,严格按照证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