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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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根据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调整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

2026-06-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29 证券简称:上海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6-025

可转债代码:113042 可转债简称:上银转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根据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调整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人民币8.57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人民币8.35元/股

● 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6年6月8日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2025年度权益分派,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2026年5月22日,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定以届时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普通股总股本为基数,向普通股股东每股派发2025年末期现金红利人民币0.22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具体实施情况详见同日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将依据《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及相关规定对“上银转债”当期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公开发行了总额为人民币200亿元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为“上银转债”,债券代码为“113042”。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及相关规定,在“上银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派送现金股利时,将按下述公式调整转股价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格,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格。

根据上述约定,因公司实施2025年度权益分派,“上银转债”自2026年6月1日至本次普通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5日)期间暂停转股,本次普通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6年6月8日)起恢复转股。“上银转债”转股价格自人民币8.57元/股调整为人民币8.35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6年6月8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日

证券代码:601229 证券简称:上海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6-024

可转债代码:113042 可转债简称:上银转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普通股每股派发2025年末期现金红利人民币0.22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5月22日的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普通股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届时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普通股总股本14,209,032,651股为基数,向普通股股东每股派发2025年末期现金红利人民币0.2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125,987,183.22元。

公司已向普通股股东派发2025年中期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30元(含税),计4,262,699,874.90元,连同本次末期现金红利,全年合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7,388,687,058.12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A股普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西班牙桑坦德银行有限公司(BANCO SANTANDER,S.A.)、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以及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普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元。待持有公司A股普通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有公司A股普通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76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98元;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元。

(2)对于境外法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98元。

(3)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凡中国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境内企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对于持有公司A股普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98元。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等规定执行。若派息前相关税法规定变动,以最新规定为准。

(4)对于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普通股(“沪股通”)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98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A股普通股的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2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8476988

特此公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