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20 证券简称:爱普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6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1),并于同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拟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6】0850号)(以下简称:《工作函》)。公司收到 《工作函》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对函件所涉及问题进行逐项梳理核实,现回复如下:
问题一、关于估值合理性。公告及评估报告显示,标的公司2023年至2025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18亿元、1.48亿元、1.52亿元,实现归母净利润533万元、1209万元、1779万元,利润增速显著高于营收增速。同时,标的公司2025年期末合并报表净资产6396万元,本次交易以2025年12月31日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2.25亿元,增值率为251.76%。请公司:(1)说明标的公司2025年在收入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净利润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行业变动趋势一致;(2)说明收益法评估的具体过程,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毛利率、费用率、折现率等重要参数,并结合标的公司历史业绩和同行业可比公司经营业绩情况,说明评估参数确定的依据及合理性;(3)结合同行业可比相关交易案例、可比公司估值情况等,说明收益法估值是否公允。请评估机构就前述问题发表意见。
回复:
一、说明标的公司2025年在收入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净利润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行业变动趋势一致
(一)2025年度收入基本稳定而净利润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2025年标的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15%,净利润同比增长47.14%,核心驱动因素为自有产能替代委外加工、产品结构优化、成本管控能力提升带动毛利率提升,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1、自有产能替代委外加工
标的公司设立之初并无自有产线,生产均通过委外加工的方式开展。2021年,标的公司业务初具规模,于江西金溪生产基地投建产线,厂房系向公司租赁。2022年产线建成后进入调试期,受设备调试、工艺调整、熟练度等因素影响,2022-2025年逐步扩大自产规模,减少委外加工工序,缩减委外加工规模,至2025年仍有小部分产品因工艺原因无法自产或自产的成本效益较低需委外加工。2021-2025年,标的公司自产数量占总产量的比例分别为0%、26.27%、49.95%、70.26%和80.24%。委外代工模式下,加工费中包含代工方合理利润,代工规模持续收缩,直接带动标的公司产品生产成本下降,进而带动毛利率提升。
2、产品结构优化
随着标的公司江西金溪生产基地的建成投产,其生产管理体系与质量控制能力得到系统性升级,成功满足了高端、优质客户的验厂标准,推动合作深化的同时带来更多高毛利产品订单。
2023-2025年,标的公司整体毛利率分别为23.59%、26.18%和32.10%,而低毛利产品(毛利率低于20%)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45.43%、40.99%和27.79%。高附加值产品占比提升,产品结构优化,对综合毛利率提升形成了正向支撑。
3、成本管控能力提升
一方面,自动化产线投产强化了标的公司对生产流程、损耗控制和成本结构的管控能力,并依托近年的技术积累与工艺升级,持续优化产品配方,持续改进生产工艺从而提升原料利用率、降低损耗,另一方面,标的公司加强重要原料采购管理,研判原料市场供需与价格变化,使得标的公司成本管控能力持续提升,最终带动毛利率提升。标的公司2025年前十大销售产品单位材料成本较2024年度的平均下降幅度超过12%。
(二)标的公司毛利率变化与可比上市公司对比分析
1、可比上市公司
标的公司业务聚焦性较强,深耕咸味香精细分赛道,为下游食品加工企业、餐饮连锁企业等B端客户供应咸味香精,部分产品以复合调味料的形式对外销售。A股上市公司中无完全可比的上市公司,为提升选取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的可比性,本回复中的可比上市公司筛选过程为:在调味料、食品添加剂行业上市公司中优先选择与标的公司拥有相同或相近产品的上市公司,其次选择以食品加工企业、餐饮连锁企业为主要客户的上市公司。经筛选,本回复中选取的可比上市公司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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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的公司毛利率变化与可比上市公司对比分析
2023-2025年标的公司毛利率变化趋势与可比上市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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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见,2023-2025年,标的公司毛利率变化趋势与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基本一致。
二、说明收益法评估的具体过程,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毛利率、费用率、折现率等重要参数,并结合标的公司历史业绩和同行业可比公司经营业绩情况,说明评估参数确定的依据及合理性
(一)收益法评估的具体过程
标的公司经营性资产评估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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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见,标的公司经营性资产评估值22,801.59万元,结合非经营资产、负债价值净值-339.71万元,标的公司整体价值取整22,500万元。
(二)营业收入合理性分析
标的公司2023-2025年营业收入变动情况及2026-2030年预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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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史业绩对比分析
标的公司营业收入2023-2025年复合年均增长率为13.43%,其中:2024年同比增长25.95%,主要受益于下游休闲食品、餐饮行业需求复苏带动销量快速增长,进而带动收入增长;2025年下游客户部分订单改为委托加工模式,使得公司咸味香精业务收入略有下降而其他业务收入增加,进而导致营业收入整体规模增速较小。
标的公司2025-2030年营业收入预测复合年均增长率为5.37%,增速呈逐年放缓的趋势,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宏观层面,国内居民食品消费升级、预制菜及餐饮工业化趋势持续推进,下游肉制品、方便食品、餐饮行业对风味配料的需求将保持稳定增长,为咸味香精行业提供长期支撑。
行业层面:食品用香精香料行业将维持中低速增长,头部企业凭借研发与规模优势,市场份额有望持续提升。公司作为爱普股份体系内的咸味香精核心生产平台,将受益于行业集中度提升与下游需求复苏。
因此,从历史业绩角度来看,标的公司2026-2030年营业收入预测是合理且谨慎的。
2、可比上市公司对比分析
2023-2025年,标的公司营业收入与可比上市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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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025年同行业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均值分别为52,849.86万元、56,021.27万元和60,823.04万元,复合年均增长率为7.28%。标的公司处于发展初期,由于营业收入基数较小,2023-2025年增长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均值具备合理性。
整体来看,香精与食品配料行业产品应用领域极其广泛,深度渗透于食品、饮料、日化等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且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基本生活消费紧密关联,下游应用的高度多元化与必需性赋予了该行业较强的消费属性与民生保障特征,盈利预测充分考虑了行业增长趋势、下游需求节奏及市场竞争格局,标的公司2025-2030年营业收入复合年均增长率5.37%,仍低于2023-2025年同可比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复合年均增长率,增速具备合理性与可实现性。
综上,标的公司营业收入的测算具备合理性与审慎性。
(三)毛利率合理性分析
标的公司2023-2025毛利率变动情况及2026-2030年预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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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史业绩对比分析
2023-2025年,标的公司毛利率由23.59%上涨至32.10%,主要系自有产能替代委外加工、产品结构优化、成本管控能力提升所致。具体分析参见“一、说明标的公司2025年在收入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净利润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行业变动趋势一致;”之“(一)2025年度收入基本稳定而净利润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相关内容。
2026-2030年,标的公司毛利率预测维持在30.10%-30.55%范围之内,较2025年的高点略有回落,主要考虑了未来原材料价格波动及市场竞争加剧以及成本端通过稳定采购、优化工艺控制单位成本,毛利率保持在30.10%-30.55%范围,预测逻辑具备合理性与审慎性。
2、可比上市公司对比分析
2023-2025年,标的公司毛利率与可比上市公司对比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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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见,标的公司毛利率与可比上市公司相比处于中间水平,低于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值。2023-2025年度,标的公司毛利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主要系标的公司自身业务变化所致,自有产能替代委外加工、产品结构优化、成本管控能力提升带动毛利率提升。
可比上市公司2023-2025年平均毛利率分别为28.27%、30.96%和35.22%,呈逐年上升趋势,相比之下,标的公司2026-2030年销售毛利率维持在30.10%-30.55%范围之内,具备合理性与审慎性。
综上,标的公司毛利率的测算具备合理性与审慎性。
(四)费用率合理性分析
标的公司2023-2025期间费用变动情况及2026-2030年预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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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标的公司2026-2030年无债务融资计划导致无财务费用,因此,上表期间费用及下文对比分析均不包含财务费用。
1、历史业绩对比分析
标的公司2023-2025年平均期间费用率为15.70%,2025年费用率有所提升主要系下游客户部分订单改为委托加工模式使得营业收入整体规模增速较小所致。2026-2030年,随着标的公司收入规模不断扩大,期间费用率呈逐年小幅下降趋势具备合理性与审慎性。
2、可比上市公司对比分析
2023-2025年标的公司期间费用率与可比上市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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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见,标的公司期间费用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高于安记食品。华宝股份以烟草香精销售为主,日辰股份、宝立食品均包括C端业务,其期间费用率相对较高。其中,2025年日辰股份期间费用率与标的公司相当。根据日辰股份公开信息,其2025年期间费用率下降主要系优化并减少了C端经销渠道的投放力度,同时加强费用精细化管控所致。
因此,对比可比上市公司2023-2025年期间费用率,标的公司盈利预测2026-2030年期间费用率处于13.78%-15.11%范围内具备合理性与审慎性。
综上,标的公司期间费用的测算具备合理性与审慎性。
(五)折现率的确定过程
本次收益法评估采用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选取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作为折现率,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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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Re一权益资本成本;Rd一付息债务资本成本;E一权益价值;D一付息债务价值;T一企业所得税税率。
本次评估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确定公司的权益资本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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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Re一权益资本成本;Rf一无风险利率;β一权益系统性风险调整系数;(Rm-Rf)一市场风险溢价;ε一特定风险报酬率。
权益资本成本计算参数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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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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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在特定风险调整系数确定方面,本次测定的特定风险调整系数测定过程考虑充分全面;折现率其他相关参数反映了标的资产所处行业的特定风险及自身风险水平,关键参数确定思路合理,故本次评估整体折现率取值具备合理性。
三、结合同行业可比相关交易案例、可比公司估值情况等,说明收益法估值是否公允
(一)与可比交易案例对比分析
1、可比交易案例情况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咸味香精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经查询,近两年A股市场暂无与其主营业务、所处行业完全一致的并购标的。为保证可比性,本次选取 A 股市场近年三起食品工业领域并购交易作为可比案例。可比交易案例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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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交易与可比交易案例对比
本次交易与可比交易核心要素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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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市盈率(静态)=标的公司评估值/评估基准日前一年度归母净利润,如评估基准日为12月31日,则取当年数据;若评估基准日前一年度归母净利润非全年数据则对其进行年化处理;四川食萃食品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为2023年4月30日,但其披露的财务数据为2023年1-8月且2023年1-8月财务数据与2022年相差较大,故计算采用2023年1-8月数据进行年化处理;②市盈率(动态)=标的公司评估值/业绩承诺三年归母净利润平均值;③市净率=标的公司评估值/评估基准日归母净资产;四川食萃食品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为2023年4月30日,但其披露的财务数据为2023年8月且2023年8月财务数据与2022年相差较大,故计算采用2023年8月数据;④净资产收益率=评估基准日前一年度归母净利润/基准日前一年期初和期末归母净资产平均值,如评估基准日为12月31日,则取当年数据;若评估基准日前一年度归母净利润非全年数据则对其进行年化处理;若披露数据非两年一期财务数据,则取基准日归母净资产和基准日前一年期末归母净资产平均值;四川食萃食品有限公司采用2023年8月和2022年12月31日归母净资产平均值进行计算。
由上表可见,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评估增值率、市净率、市盈率与煌上煌收购立兴食品相当;与天味食品收购四川食萃相比较低,但标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未来业绩增长预期较低;与恒顺醋业收购恒顺调味品相比较高,但标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未来业绩增长预期较高。综合来看,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收益法估值结果具备公允性。
(二)与可比上市公司对比分析
标的公司与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比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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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市盈率(静态)=2025年12月31日总市值/2025年度归母净利润;②市盈率(动态)=2025年12月31日总市值/2026年至2028年三年归母净利润预测值。
从上表可以看出,标的公司静态市盈率、动态市盈率及市净率均低于可比上市公司。华宝股份净利润由2022年7.25亿下降至2025年0.84亿,使得其PE(静态)偏高。日辰股份、安记食品总市值受市场波动影响,使得其2025年末PE(静态)水平偏高。宝立食品经营情况与PE相对稳定。相比之下,标的公司的PE倍数明显低于宝立食品。因此,与可比上市公司相比,标的公司收益法估值结果具备公允性、合理性及审慎性。综上所述,标的公司收益法估值结果具备公允性、合理性及审慎性。
四、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一相关内容,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发表意见如下:
1、标的公司2025 年在收入基本稳定的情况下,主要系自有产能替代委外加工、产品结构优化及成本管控能力提升,因此净利润大幅增长具备合理的原因,符合行业变动趋势;
2、标的公司收益法中营业收入预测增速低于历史增速及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毛利率预测期维持在一定比例,低于2025 年实际水平及可比公司均值;费用率预测期稳中有降,且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因可比上市公司华宝以烟草香精为主,宝立、日辰都包含C 端直销业务所致;折现率评估采用WACC 模型,关键参数(无风险利率、β 系数、市场风险溢价、特定风险报酬率等)选取合理,反映标的资产风险水平,故本次评估参数确定依据审慎且合理;
3、与可比交易案例相比,本次交易的评估增值率、市净率、市盈率处于合理区间,与同类交易基本相当;与可比上市公司相比,标的公司的静态市盈率、动态市盈率及市净率均显著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故本次收益法评估结果具备合理性和公允性。
问题二、关于业绩承诺。公告显示,本次交易设定业绩承诺为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累计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6,000万元。此外,如累计净利润超出业绩承诺,拟按照交易前出让方所持股权比例向其支付股权转让补偿款,股权转让补偿款金额总计不超过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款的20%。请公司:(1)结合收益法的盈利预测情况,说明业绩承诺制定的合理性;(2)在评估增值率较高的情况下,额外设定股权转让补偿款的主要考虑,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回复:
一、结合收益法的盈利预测情况,说明业绩承诺制定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收益法的盈利预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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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评估机构收益法的盈利预测,2026-2028年,标的公司净利润合计6,059.83万元。经协商,各方约定本次交易业绩承诺为2026-2028年累计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6,000万元,业绩承诺与盈利预测相匹配,具备合理性。
二、在评估增值率较高的情况下,额外设定股权转让补偿款的主要考虑,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一)标的公司设立后的经营团队及的经营情况
标的公司设立后的经营团队分工及变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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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臧永德为外部股东,未参与标的公司经营管理
2018-2025年,标的公司经营业绩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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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公司成立后独立经营,2018-2020年间,标的公司业务规模快速扩大,利润规模亦随之扩大。但由于始终无自有工厂,市场竞争力、成本控制能力受限,发展遇到瓶颈,2021年度增收不增利。
为突破发展瓶颈,2021年,标的公司于江西金溪生产基地投建产线。2022年产线建成后进入调试期,受设备调试、工艺调整、熟练度、客户验厂周期等因素影响,新建产线投入使用产能利用率较低,委外加工占比仍然较高,2022年营收无明显增长但净利润快速减少。2023-2025年,随着生产工艺不断完善,标的公司持续通过中高端客户验厂,产能利用率提升、品质与成本管控能力不断提升,标的公司营业收入与利润规模持续增长。
本次交易后,标的公司由现有管理团队继续负责日常经营,其中,朱鸣作为标的公司总经理,全权负责日常经营;李进作为标的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计划、生产、品控等;王胜作为集团采购负责人统筹标的公司原材料采购;张敏、郭英哲持续利用浦佳食品的销售渠道与客户资源为标的公司开拓咸味香精市场与客户。
(二)各方签署补充协议调整股权转让补偿款约定
受益于下游肉制品、休闲零食、方便食品、餐饮等产业发展,国内咸味香精市场需求持续扩大,市场前景广阔。本次交易后,如何调动上述人员的经营发展积极性将对标的公司的业务发展产生关键影响。因此,公司原协议约定业绩承诺超额完成部分的49%作为给予少数股东股权转让补偿款从而调动其超额完成业绩对赌的积极性。
为更精准、有效地激励标的公司现有管理团队的积极性,经协商,公司与各出让方于2026年5月29日签署《补充协议》,仅将业绩承诺超额完成部分的10%作为给予标的公司总经理朱鸣与副总经理李进的股权转让补偿款。
2026-2028年度,若标的公司累计经审计扣非后净利润超过6,000万元,《补充协议》签署前后各出让方可获得的股权转让补偿款变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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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关于历史股权交易。本次交易的6名对手方中,张敏、朱鸣、王胜、郭英哲、臧永德为2017年标的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其后,臧永德于2025年6月将其所持5%的股权,以2.5%的股权作价165.5万元分别转让给朱鸣和李进。目前,除臧永德外的5名交易对手方目前均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任职。请公司:(1)说明本次交易对手方在标的公司设立时是否为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员工,如是,请说明2017年与员工合资设立公司的原因,是否存在相关股权、业务、管理、经营业绩、后续股权收购等方面的约定;(2)说明本次交易作价较历史交易显著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回复:
一、说明本次交易对手方在标的公司设立时是否为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员工,如是,请说明2017年与员工合资设立公司的原因,是否存在相关股权、业务、管理、经营业绩、后续股权收购等方面的约定;
(一)标的公司历史沿革及自然人股东的任职情况
标的公司设立于2017年12月,设立时股东结构及自然人股东的任职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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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臧永德将其持有标的公司的50.00万元出资额作价165.50万元转让给朱鸣,将其持有的50.00万元出资额作价165.50万元转让给李进,本次转让后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及转让时自然人股东的任职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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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7年与员工合资设立公司的背景及相关约定
咸味香精下游应用广泛,行业发展空间较大。标的公司设立之前,公司已设有咸味事业部负责咸味香精业务,收入规模较小且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受上海市环保政策变化影响,公司原有咸味生产车间关闭,部分咸味业务员工流失。彼时正处于决定咸味香精业务发展战略之际,经调研与分析讨论,公司意识到原有香精业务体系不适配咸味香精业务初创发展的需求,便与张敏、朱鸣、王胜、郭英哲等人讨论合资成立标的公司独立从事咸味香精业务,相关约定如下:
股权方面,由公司控股51%,剩余49%注册资本由张敏、朱鸣、王胜、郭英哲等人自行协商认购,公司与各小股东按照各自持股比例共享收益、共担亏损,不存在其他特殊安排。
业务方面,标的公司独立于原有香精业务管理体系从事咸味香精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由于无自有产能,标的公司生产采用委外加工模式,需依靠其自身经营积累所得投建自有产线。由于新设立公司以及变更生产场所,标的公司销售业务几乎从零开始,销售业务一方面由朱鸣带领标的公司销售、研发团队直接服务中大型客户,另一方面由上海浦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为标的公司服务全国各地中小型客户。
管理方面,由朱鸣作为标的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标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王胜作为副总经理,负责原料采购、生产、品控等业务;张敏、郭英哲则利用浦佳食品销售渠道和下游客户资源,为标的公司开拓市场与客户;公司指派财务负责人与监事参与并监督标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资金方面,当标的公司流动资金不足时,可向公司申请借款,借款利率略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且资金用途仅用于流动资金,由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监督资金使用情况。2018-2025年,标的公司向公司申请流动资金借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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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资金借款均已归还
经营业绩方面,公司按照集团预算管理制度对其进行管理,确保标的公司经营活动始终贴合集团产业布局与发展定位。
除上述约定外,公司与标的公司少数股东之间无其他约定。
二、说明本次交易作价较历史交易显著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一)前次交易背景及定价情况
2017年标的公司成立过程中,考虑到业务发展的不确定性,出于控制风险与激励团队的目的,公司明确只出资51%,张敏、朱鸣、王胜、郭英哲等人面临资金问题,臧永德作为公司董事长魏中浩以及张敏、朱鸣的共同朋友,看好咸味香精业务前景,张敏、朱鸣邀请其出资200万元参与标的公司的设立。
标的公司2017年设立至2024年,经过多年发展,咸味香精业务初具规模,净资产逐年上升。在此期间,由于业务发展需要,标的公司将多年经营积累所得用于补充营运资金与投建自有产线,臧永德未收回投资成本。2024年末,臧永德提出减持5%股权从而收回投资成本并取得一定收益的诉求。
彼时,公司无收购臧永德5%股权的意愿,主要原因是标的公司设立之初,公司与上述自然人的约定即公司持股51%,从而在保持控制权的情况下充分调动经营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张敏、王胜、郭英哲认为臧永德要求的转让价格较高,亦无意收购。朱鸣、李进持续看好咸味香精业务发展潜力,希望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进一步将个人利益与标的公司的发展相绑定。
2025年初,经协商,二人与臧永德参照标的公司202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分别受让50万元出资额。2025年4月,标的公司完成审计,经审计净资产为6,617.88万元,双方正式签署协议约定转让价格为3.31元每出资额,并于2025年6月完成工商变更。通过此次交易,臧永德收到税后转让款284.80万元,税后投资收益率达184.80%,实现其收回投资成本并取得一定收益的诉求。
(二)本次交易背景及定价情况
2026年初,考虑到咸味香精行业未来发展空间以及标的公司已达到行业中上规模,且研发、生产、销售体系完善,为增厚公司归母净利润和综合实力,公司与张敏、朱鸣、王胜、郭英哲、李进、臧永德等人协商收购其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张敏、朱鸣等人提出按照15元每出资额的价格,共计1.47亿元向公司出售其持有的980万元出资额。
经多次协商,各方同意聘请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标的公司进行评估,参考其评估结果协商定价。2026年5月,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完成对标的公司的评估,标的公司100%股权价值评估值为2.25亿元。各方参考评估结果协商确定本次交易49%股权定价1.078亿元,并设定业绩承诺及补偿机制。
(三)关于两次交易存在差异的说明
前次交易系财务投资人出于投资风险控制、收回投资成本考虑而转让少量股权;公司本次收购系收购全部少数股东股权,实现对优质业务的全资整合,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业绩承诺要求。上述两次交易属于不同时点、不同目的的交易,所以出现了两种定价方式,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特殊利益安排,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本次交易出让方之间亦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特殊利益安排。
特此公告。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日
证券代码:603020 证券简称:爱普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7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的进展
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述
2026年5月14日,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增强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和经营管理效率,公司拟与上海爱普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爱普配料)及出让方签署《张敏、朱鸣、王胜、臧永德、郭英哲、李进与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爱普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原协议)。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爱普配料少数股东持有的49%股权,交易对价为人民币 10,78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5月1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载的《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27)、《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1)。
二、本次签署补充协议的情况
1、本次补充协议的基本情况
为更好保护公司的权益,现协议各方根据目标公司实际情况进一步协商,拟变更《股权转让协议》部分条款,并就未尽事宜达成补充约定。
2、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5月29日召开公司2026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与目标公司49%少数股东签署《关于上海爱普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本次签署《补充协议》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补充协议的主要修改内容
1、原协议第二条“6、关于剩余股权转让款结算(1)达成业绩目标情况下股权转让款结算”中约定:“与此同时,受让方同意就累计净利润超出部分的49%向出让方支付股权转让补偿款,股权转让补偿款金额总计不超过本协议第一条约定股权转让款的20%。为免歧义,股权转让补偿款由出让方中各方按照其在目标公司中现有的股权比例按比例享有,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出让方自行承担。股权转让补偿款金额(如有)的具体支付时间及方式届时由各方进行协商。
股权转让补偿款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股权转让补偿款=(实际净利润总额?业绩承诺期内承诺的累计净利润总额)*49%”
现修改为:
“与此同时,鉴于出让方中的朱鸣、李进主要负责目标公司的日常经营,受让方同意就累计净利润超出部分的10%向出让方朱鸣、李进支付股权转让补偿款,股权转让补偿款金额总计不超过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朱鸣、李进对应股权转让款的20%。为免歧义,股权转让补偿款由出让方朱鸣、李进按照其在目标公司中现有的股权比例按比例享有,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出让方朱鸣、李进自行承担。股权转让补偿款金额(如有)的具体支付时间及方式届时由各方进行协商。
股权转让补偿款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股权转让补偿款=(实际净利润总额?业绩承诺期内承诺的累计净利润总额)*10%”
2、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原协议其他条款不做修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分析
本次签署的《补充协议》是对《股权转让协议》相关条款的必要补充,主要涉及对协议条款中的股权转让补偿事项的进一步明确。《补充协议》的签署有利于推动本次交易及后续安排的顺利实施,从而进一步降低本次收购的整体风险,充分保障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