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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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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02版)

2026-06-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2版)

30、陈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陈思睿及其配偶陈一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1、陈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陈思睿及其父亲陈建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2、周文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李洪及其配偶周文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3、李知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李洪及其子女李知遥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4、李四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李洪及其父亲李四元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相关机构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情况

本次自查期间内,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中信证券说明如下:

“中信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并切实执行,中信证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中信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中信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中信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中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自查期间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相关主体出具的说明及承诺函等文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函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相关机构和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知情人等相关方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等文件,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认为:“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重大资产重组》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上述主体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则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自查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及承诺函》等相关资料,结合对相关人员的访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文件及相关访谈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七、风险提示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已经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减少内幕消息传播,但仍无法排除本次交易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导致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