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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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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2026-06-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97 证券简称:保隆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8

债券代码:113692 债券简称:保隆转债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基本情况

● 已履行及拟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已经公司2026年6月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委托理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

尽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计划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属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投资品种,但不排除该投资受宏观经济、政策因素、投资市场波动等风险影响,投资的实际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投资情况概述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得更多的投资回报,在不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择机、分阶段进行委托理财。

(二)投资金额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投资计划,结合公司当前资金结余情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以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闲置自有资金。

(四)投资方式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委托理财资金用于投资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理财、券商理财、信托理财等理财产品。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额度范围内行使相关委托理财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五)投资期限

本次委托理财额度的使用期限自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6月1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使用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本次委托理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亦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计划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属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投资品种,但不排除该投资受宏观经济、政策因素、投资市场波动等风险影响,投资的实际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二)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将审慎评估每笔委托理财的风险,且建立并执行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将严格按照董事会授权范围开展委托理财事项的决策、审批和执行,审慎地选择较为优质的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确保资金安全。

2、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行使投资决策权、签署相关文件,公司财务部门将对理财产品进行具体的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会计准则开展相关账务核算,如评估发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情况,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确保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不影响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通过对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且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公司委托理财本金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等科目,利息与收益计入利润表中的“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科目,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日

证券代码:603197 证券简称:保隆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9

债券代码:113692 债券简称:保隆转债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6年5月,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隆工贸”)、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保隆”)、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国保隆”)以及控股子公司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富中国”)、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感电子”)分别与以下金融机构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分别与以下金融机构签署了保证协议,就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合肥保隆、宁国保隆以及控股子公司保富中国、龙感电子申请综合授信事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限详见“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本次担保均不存在反担保。相关内容见下表:

保富中国、龙感电子是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因此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2026年度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660,00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公司此次为保隆工贸、合肥保隆、宁国保隆、保富中国、龙感电子提供的担保包含在公司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内,上述担保事项无须单独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截至2026年5月31日,公司为上述公司担保预计额度如下:

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

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及债务履行期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国内信用证开证,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壹亿肆仟万元整。债务履行期限自2026年5月12日起至2027年2月10日止(具体日期以借款凭证上的记载为准)。

第二条 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保证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意,无需再另行通知其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 保证人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为:

在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贷款以外其他业务的情况下,包括债务人在服务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和支付的下述所有债务:

1.本金

种类:电子商业汇票银行承兑

金额:¥65,000,000.00

期限:6个月

2.利息、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债务人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具有持续性和完全的效力。

本合同的效力不受保证人或其他任何人的清算、合并、分立、重组、破产或是其他形式的组织结构的改变或对债务人的债务所作的任何其他安排的影响。

(三)《资产池质押担保合同》

甲方(质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乙方(出质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按照编号为(33100000)浙商资产池字(2026)第06410号《资产池业务合作协议》的约定,开展资产池融资业务。

1、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叁亿贰仟万元

2、担保方式:连带保证责任

3、担保期限:2026年5月28日起至2027年5月19日止

4、担保范围:包括乙方、乙方成员单位及指定境外集团成员单位根据本合同及《资产池业务合作协议》的约定在甲方处办理的各类融资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质物处置费、过户费等甲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注:公司在浙商银行上海分行获批敞口授信额度为人民币3.2亿元,鉴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公司将3.2亿的敞口授信额度均加载资产池后调剂至保隆工贸。

(四)《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五)《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叁仟伍佰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六)《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

债务人: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为确保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乙方签订的《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一条 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注:《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约定的开证额度种类和金额为:

乙方同意向债务人提供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叁仟万元整的开证总额度,开证种类为付款期限366天(含)以内的远期信用证;开证额度有效期间为自2026年5月11日至2026年9月14日。

(七)《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

债务人: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为确保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与乙方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一条 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注:《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为捌仟万元整,借款期限为叁年,即从2026年5月25日起至2029年5月24日。

(八)《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

债务人: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第一条 保证范围与债权确定期间

一、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

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贰仟陆佰万元整的本金余额;

2.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3.本最高额保证的债权确定期间为2026年5月11日至2027年5月10日。

二、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的,按甲方清偿的本金金额对其担保的本金的最高额进行相应扣减。

三、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项下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项下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第二条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间

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二、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及债务履行期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国内信用证开证,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壹仟玖佰玖拾肆万伍仟贰佰元整。债务履行期限自2026年5月12日起至2027年2月10日止(具体日期以借款凭证上的记载为准)。

第二条 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保证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意,无需再另行通知其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十)《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

债务人: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主债权

主债权为承兑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与出票人/债务人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订立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以下简称“承兑协议”)项下承兑银行的垫付票款。

第二条 出票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出票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承兑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

第三条 保证期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出票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四条 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第一条所指承兑协议项下承兑银行的垫付票款、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承兑协议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及实现债权及/或担保物权的费用,以及出票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五条 保证方式

本保证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注:《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中约定的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保隆工贸、合肥保隆、宁国保隆、保富中国、龙感电子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本次保隆工贸、合肥保隆、宁国保隆、保富中国、龙感电子申请融资主要为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董事会判断其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保富中国、龙感电子是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因此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公司为其担保有助于其经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担保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6年5月31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415,686.45万元(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27.81%,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415,686.45万元(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27.81%,无逾期担保情况。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日